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審金訴,648,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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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許家齊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336、11581、11957),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家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甚明。

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許家齊涉嫌加重詐欺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由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元,並於被告繳納現金後免予羈押而將其釋放,此有本院112年度聲羈字第51號訊問筆錄、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112年3月21日存單號碼:刑保I字第23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茲以該被告於審判中業經傳喚、拘提無著,有卷存之送達證書、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為憑,堪認被告已經逃亡,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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