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審附民,18,202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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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吳佳薇

被 告 李柏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金簡字第3號(即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26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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