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撤緩,70,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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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漢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執聲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漢祥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11年6月29日以111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判決(下稱前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2,000元,緩刑2年,並應依附表所載方式給付告訴人楊子賢、吳其右損害賠償,於111年7月26日確定在案。

受刑人前因未按時向告訴人吳其右給付,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又受緩刑之宣告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而刑法緩刑制度係為促進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利於改過自新而設,所謂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係指受刑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

而刑法第75條之1 明定法院裁量空間,則受刑人如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是否已足認其所受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刑罰之必要,尚須衡酌受刑人違反原判決所定履行期限之原因、其主觀所顯現之惡性及反社會性等相關情況決定之。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111年6月29日以111年度簡上字第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12,000元,緩刑2年,並應依附表所載方式給付告訴人楊子賢、吳其右損害賠償,於111年7月26日確定在案。

嗣後受刑人就告訴人楊子賢部分,於112年4月19日清償完畢,就告訴人吳其右部分,僅於111年8月8日前給付14,000元,嗣後即未再給付,尚積欠告訴人吳其右51,300元等情,有前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告訴人楊子賢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交易明細、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受刑人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匯款單據影本等件在卷為憑(本院112年度撤緩字第70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3至24、43至47、57至61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91號案件全卷卷宗核閱無訛,故受刑人已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一情,堪予認定。

(二)然受刑人於前案判決後,自111年2月起至同年00月間均按期給付告訴人楊子賢賠償金,並於112年4月19日清償完畢,嗣後並接續部分賠償告訴人吳其右陸續累計共14,000元情,已如上述,總計金額已超過受刑人原應支付之損害賠償總額之半數,尚難認受刑人無履行原緩刑宣告所定負擔之誠意;

另然經本院於112年8月11日促請受刑人儘速履行支付告訴人吳其右剩餘之賠償金額,其已於翌日給付告訴人吳其右25,000元,並於同年9月27日清償餘款完畢等節,亦有受刑人提出之匯款憑證在卷可佐(本院卷第65 、67頁),是受刑人雖有延遲支付前案判決所定受刑人清償時程之情形,然其仍有意願履行其負擔。

另告訴人吳其右收受上開款項後,已表示同意維持被告之緩刑(本院卷第69頁),故尚難認受刑人有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形所致,復無相關資料可資佐證受刑人有履行負擔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之情事,自難認其有何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

是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本案緩刑之宣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表:
編號 附記事項(單位:新臺幣) 1 王漢祥應給付楊子賢15萬7,000元,扣除已給付之現金7,000元,其餘15萬元之給付方式為:自111年2月起,按月於每月8日前匯款1萬2,000元至楊子賢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美村分行,完整帳戶資料詳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2 王漢祥應給付吳其右7萬元,扣除已給付之現金4,700元,其餘6萬5,300元之給付方式為:自111年6月起,按月於每月8日前匯款1萬元至吳其右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新光銀行屏東分行,完整帳戶資料詳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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