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易,428,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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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2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周韋宏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韋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周韋宏(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8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由被告自行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報到單、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28號卷【下稱本院卷】第87、99至101頁)。

茲因被告於本院同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及分別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被告,均拘提無著等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12月20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1120035547號函暨所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拘票、報告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112年12月20日高市警三一分偵字第11273745200號函暨所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拘票、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2年12月25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24322616號函暨所附本院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1至115、121、125、139至141、147至150、153至159頁)。

而被告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63頁),可認被告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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