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易,562,2024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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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謝宇泰
被 告 蘇劭恩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232、11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宇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謝宇泰前因被告蘇劭恩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3月29日如數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復依具保人之住居所函知其督同被告到庭,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並經本院派警前往其住居所拘提無著,具保人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受審或陳報所在等情,有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及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112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113年1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2年12月14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24242564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

又被告現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存卷足憑,堪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依法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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