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家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作成
判決書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書之正本,關於陪席法官、受命法官姓名欄所記載「林哲安法官」、「鄭勝庭法官」部分,應更正為「鄭勝庭法官」、「林哲安法官」。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易字第616號判決原本關於陪席法官、受命法官姓名欄位,分別載為「鄭勝庭法官」、「林哲安法官」,惟判決書正本卻誤載為「林哲安法官」、「鄭勝庭法官」,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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