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乙○○前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視)之音效指
- 二、案經MUST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士林
- 理由
- 一、上開犯罪事實,除本案犯罪所得之數額外(詳後述沒收部分
- 二、至於起訴書文末雖稱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
-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 四、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
- (二)被告以不知情之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
- (三)量刑:
- (四)本案不予宣告緩刑:
- 五、沒收部分:
-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
- (二)查本案被告透過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
- (三)至於被告及辯護人雖均辯稱被告有實際創作附表所示之歌曲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被 告 林傳凱
選任辯護人 陳傑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9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捌萬玖仟肆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乙○○前為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視)之音效指導,負責民視所放映節目之音效配樂,林周阿月為乙○○之母,鍾牧雲為乙○○配偶,林銘祥為乙○○胞兄,鍾淑如為鍾牧雲胞妹,官世育(其等所涉詐欺取財等罪嫌,均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為鍾淑如配偶,胖胖音樂工作室(所涉詐欺取財等罪嫌,由檢察官另行簽結),則係由乙○○以林周阿月名義申請之獨資商號。
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自民國103年12月18日起,利用民視對於節目之配樂、音樂使用清單並無實際審核機制,以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MUST)對於會員之音樂創作亦無實際審核之機會,先以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胖胖音樂工作室之名義,檢具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成為MUST會員,再於其在民視職務上製作,如附件103年至109年不實音樂使用清單內,亂數填載使用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胖胖音樂工作室名下著作曲目,惟該等節目實無使用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乙○○並將不實之音樂使用清單交與不知情之民視職員彙整,並定期向MUST請款,MUST因此誤認民視彙整之音樂使用清單均為實際撥出之節目、廣告所使用,進而撥款至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胖胖音樂工作室名下帳戶(含疫情期間之補助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158萬9,424元,由乙○○實際提領及取得上開款項。
二、案經MUST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除本案犯罪所得之數額外(詳後述沒收部分),業據被告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02號卷【下稱本院卷】一第30頁;
本院卷二第9頁、第35至36頁),核與證人MUST之代理人於警詢、偵查中指述(見士林地檢署【下同】110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下稱他卷】一第313至320頁;
他卷二第333至337頁;
112年度偵字第5680號卷第21至23頁)、證人林周阿月於警詢時證述(見他卷一第125至137頁)、證人林銘祥於警詢時證述(見他卷一第157至169頁)、證人鍾牧雲於警詢時證述(見他卷一第181至195頁)、證人官世育於警詢時證述(見他卷一第205至215頁)、證人鍾淑如於警詢時證述(見他卷一第225至235頁)、證人洪秋霖於警詢時證述(見他卷一第245至255頁)、音韶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於偵查中陳述(見他卷二第313至315頁)、證人宋寶明於偵查中證述(見他卷二第411至413頁)、證人曾行宜於偵查中證述(見他卷二第431至433頁)、證人丙○○、甲○○於本院審理中證述(見本院卷一第299至317頁)之情節相符,復有民視、MUST與著作權人之授權關係圖(見他卷一第15頁)、被告與林周阿月等親友間之關係圖(見他卷一第17頁)、犯行流程圖(見他卷一第19頁;
他卷二第317頁)、2018年1月民事「型男好生活」78集之音樂著作清單格式(見他卷一第21頁、第105頁)、2018年3月民事「型男好生活」80集之音樂著作清單格式(見他卷一第23頁、第101頁)、2018年1月民視「型男好生活」78集之「廚房趴趴走鄭坤輝鄭玉豐」曲目清單(見他卷一第25頁)、2018年3月民視「型男好生活」80集之「養生好食材瑪卡劉忠信陳秀寶蕭惠雲」曲目清單(見他卷一第27頁、第427頁)、胖胖音樂工作室即林周阿月之MUST年度使用報酬分配請款單(見他卷一第29頁)、MUST公播/公演分配權利金表(見他卷一第31頁)、MUST會員音樂登記表(見他卷一第35頁)、胖胖音樂工作室之MUST會員音樂登記表(見他卷一第37頁)、胖胖音樂工作室即林周阿月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他卷一第139至145頁;
他卷二第253至257頁)、林周阿月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他卷一第147頁)、胖胖音樂工作室即林周阿月工商登記資料(見他卷一第153頁、第345至346頁)、林周阿月之MUST入會申請書(見他卷一第393至394頁)、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見他卷一第395頁)、MUST會員音樂著作登記表格(見他卷一第399頁;
他卷二第130至131頁)、胖胖音樂工作室之MUST入會申請書(見他卷一第401頁)、胖胖音樂工作室之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見他卷一第403頁)、林周阿月之電視廣告音樂公播權認證書(見他卷二第191至199頁)、林銘祥之MUST公播/公演分配權利金表(見他卷一第31頁)、MUST會員音樂登記表(見他卷一第35頁)、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他卷一第173頁)、MUST入會申請書(見他卷一第373至376頁)、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見他卷一第377頁)、林銘祥與胖胖音樂之曲目登記資料、MUST會員音樂著作登記表格(見他卷一第381頁、第417至422頁;
他卷二第135至139頁、第168至171頁、第174至185頁)、林銘祥之電視廣告音樂公播權認證書(見他卷二第201至209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他卷二第261至287頁)、鍾淑如之MUST會員音樂登記表(見他卷一第33頁)、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他卷一第237至238頁;
他卷二第249至250頁)、MUST入會申請書(見他卷一第347頁)、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見他卷一第349頁)、鍾淑如與胖胖音樂之曲目登記資料、MUST會員音樂著作登記表格(見他卷一第353至361頁、第413至417頁;
他卷二第157至162頁、第165至168頁、第174至189頁)、鍾淑如之廣告音樂公播權認證書(見他卷二第233至241頁)、鍾牧雲之MUST會員音樂登記表(見他卷一第33頁)、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他卷一第197頁)、MUST入會申請書(見他卷一第383至384頁)、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見他卷一第385頁)、曲目登記資料、MUST會員音樂登記表(見他卷一第389至391頁;
他卷二第144至145頁)、著作財產權代理契約(見他卷一第405至411頁)、鍾牧雲之電視廣告音樂公播權認證書(見他卷二第211至221頁)、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見他卷二第293頁)、官世育之MUST會員音樂登記表(見他卷一第37頁)、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見他卷一第217至218頁;
他卷二第247至248頁)、MUST入會申請書(見他卷一第363至366頁)、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見他卷一第367頁)、官世育與胖胖音樂之曲目登記資料、MUST會員音樂著作登記表格(見他卷一第371頁、第423至425頁;
他卷二第149至153頁、第171至173頁、第177至185頁、第188至189頁)、電視廣告音樂公播權認證書(見他卷二第223至231頁)、民視「元氣加油站」曲目清單(見他卷一第109至116頁)、授權證明書(見他卷一第297至307頁)、侵權影音對照表(見他卷一第329至338頁)、匯款紀錄表(見他卷一第339至340頁)、MUST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設立許可證明書及法人登記證書(見他卷一第343至344頁)、型男好生活第80集所使用的電視台音樂使用清單(見他卷一第427至543頁)、台新銀行所提出的匯款明細(見他卷二第5至94頁)、民視2021年12月29日民視(節)字第2021122901號函(見他卷二第95頁)之附件:元氣加油站之節目音樂著作清單格式(見他卷二第97至103頁);
附件:消費高手之節目音樂著作清單格式(見他卷二第105頁);
附件:快樂故事屋之節目音樂著作清單格式(見他卷二第107至109頁)、民視2022年1月25日民視(節)字第2022012501號函(見他卷二第111頁);
附件:型男好生活78集之節目音樂著作清單格式(見他卷二第113頁);
附件:型男好生活80集之節目音樂著作清單格式(見他卷二第115頁)、MUST之110年11月26日(110)音楚字第02867號函(見他卷二第119頁);
附件:撥款明細(見他卷二第121頁);
附件:會員申請流程(見他卷二第123至126頁)、MUST音樂著作公開播送概括授權契約書(見他卷二第345至348頁)、補助款之公告資料(見他卷二第401至403頁)、民視2022年10月17日民視(節)字第2022101707號函函覆被告及被告主管的相關資料(見他卷二第421頁)、MUST之113年1月22日(113)音楚字第04829號函(見本院卷一第93至94頁)附表1:103年起迄MUST提出告訴止所領取之音樂使用報酬、音樂使用者及所收取對象範圍(見本院卷一第95頁);
附件1至3:補充分配金額(UPA、保留分配、疫情補助)(見本院卷一第97至101頁)、民視2024年01月22日民視(節)字第2024012201號函函覆被告在職期間所製作節目之相關事項(見本院卷一第103頁)、被告之離職證明書(見本院卷一第127頁)、MUST章程(見本院卷一第151至169頁)、MUST使用報酬分配辦法、報酬分配查核報告書、官網104至108年使用報酬分配概述(見本院卷一第343至411頁)、MUST之112年4月14日(112)音楚字第04165號函關於除名決議說明(見本院卷一第429頁)等證據在卷可稽,核與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相符,得採信為真。
二、至於起訴書文末雖稱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胖胖音樂工作室均為MUST之會員,其等所領取之一次性疫情會員補助金,係純以會員身分為前提,難認被告有何詐領行為,因認此部分為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等語。
然本院審酌該補助款係因110年發生COVID-19疫情,無庸申請,僅發放給符合資格之個人會員(即自然人),此有該補助款之公告資料可憑(見他卷二第401頁),惟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均無加入MUST擔任會員之真意,且其等均未曾創作任何如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更無與被告間成立任何借名登記契約,已違反MUST章程第8條第1項第1、3款之規定,即有著作財產權或被專屬授權之音樂著作,並同意遵守本會章程及其他相關規定;
及章程第13條規定:會員、準會員提供之資料如有虛偽不實,不符入會或會員資格,經查證屬實後,自動喪失會員、準會員資格。
該會員、準會員除不得向本會請求任何使用報酬或損害賠償外,並應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繳回已受分配之使用報酬,及對本會因此所受之損害負損害賠償等情(其餘理由詳後述沒收部分所述),可徵被告偽以林周阿月等人之名義加入MUST成為會員,實則林周阿月等人並無實際創作音樂之事實,致MUST因而陷於錯誤,誤認林周阿月等人斯時係得於疫情期間取得補助款之會員,進而給付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各1萬元、共5萬元之疫情補助款,仍屬本案被告詐欺所得,應併予計入犯罪所得,因而被告本案詐得之款項應為1,158萬9,424元,且經公訴人當庭更正之(包括原起訴書所誤載之金額部分,見本院卷一第113至114頁),本院不受公訴人所為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效力所拘束,而為本院所得審理之範圍,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登載業務上不實文書,復持以向民視申報後,向MUST請領報酬而行使,其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作為詐領授權音樂報酬之詐術行使,係以一申報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於103年至109年間各次利用親友之名義向MUST所取得授權報酬之行為,係於同一地點、密接時間實施,犯罪手法相同,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二)被告以不知情之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胖胖音樂工作室等名義,向MUST詐取本案音樂授權報酬,為間接正犯。
(三)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貪圖私利,明知MUST及民視並非詳細審酌歌曲實際上是否會使用之漏洞,並偽以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洋、鍾淑如、官世育等多名親友之名義加入MUST擔任會員,輔以其在民視任職音效師之機會,藉此填寫名義上為親友所著作之音樂,增加歌曲被使用之次數以此獲利,時間長達數年,以此不實之詐術致MUST陷於錯誤,致MUST受有1,158萬9,424元之財產損害,金額甚鉅,且犯罪時程甚長,自不宜宣告得易科罰金或低度之刑度,被告所為破壞MUST及民視對其之信任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損害,所為應予嚴加非難;
復參諸被告雖能坦承犯行,但仍有爭執實際之犯罪所得,又因被告不願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全部犯罪所得,僅願給付150萬元(見本院卷二第40頁),致其與MUST無法達成和解,且迄今均未實際賠償MUST所受之任何損害,難以此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併審酌被告前無任何前科紀錄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二第136-5頁);
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高中畢業,已婚、育有3名未成年子女,我自己成立正凱文化有限公司,在代理音樂,月入約3至5萬元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9至40頁)之教育、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示之刑,以資懲戒。
(四)本案不予宣告緩刑:至辯護人雖以:被告無前科紀錄,犯後業已坦認犯行,被告從以前之認知,一直以來都是製作假的音樂報表,且被告有意願和解,係因與MUST所認知之金額差距過大,方未達成和解,又被告並無任何前科,請求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
被告固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然本院審酌本案犯行之時間長達6年,所詐得之利益逾千萬元,金額甚鉅;
又參諸被告之犯罪手法,係刻意以多名親友擔任人頭,藉此增加收入及掩人耳目,主觀惡性仍屬重大;
再考量被告僅願賠償MUST 150萬元,且未坦承全部所得之款項均為其本案犯罪所得,迄今尚未賠償MUST所受之任何損害,亦未與MUST達成和解以取得其原諒,又本院並未宣告有期徒刑2年以下之刑,爰不予宣告緩刑,辯護人上開所請,自難遽採。
五、沒收部分: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透過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胖胖音樂工作室之名義向MUST詐得共1,158萬9,424元,雖MUST係將款項匯至林周阿月等人名下之銀行帳戶,然該等銀行帳戶之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均為被告實際所掌控及提領乙節,為被告所自承不諱(見本院卷二第38至39頁),可認上開款項均為被告實際所收取、所有,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其尚未賠償MUST任何款項(見本院卷二第40頁),爰將1,158萬9,424元之不法利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未扣案,併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於被告及辯護人雖均辯稱被告有實際創作附表所示之歌曲,且為民視及其他電視台所使用,又被告透過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胖胖音樂工作室等名義向MUST取得之報酬,並非僅民視一家電視台之授權,且林周阿月均為MUST合法之會員,自得請領授權報酬等語,然不為本院所採信之理由如下:1.依照MUST章程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3條之規定,MUST分配使用報酬與音樂著作財產權人,係以該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有實際創作詞曲或成為著作財產權人,且簽署入會申請書、音樂著作財產權專屬授權管理契約,並擔保就其所授權與MUST之音樂曲目享有完整之著作權,並切結其所填報之資料及所提交之音樂曲目均係真實,方為合法之會員,若以虛偽不實之資料加入會員,會員資格自動廢止,應繳回所領取之使用報酬等情,有MUST章程可憑(見本院卷一第151至169頁),從而,本案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胖胖音樂工作室既均非實際創作音樂之人,非著作權人,更無加入MUST成為會員之真意,此為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於警詢時均自承不諱(見他卷一第125至137頁、第157至169頁、第181至195頁、第205至215頁、第225至235頁),其等依照MUST章程之規定,自動廢止會員資格,毋庸待MUST提起確認會員不存在訴訟或發函除名之必要,其等均無請領授權使用報酬之資格,故被告取得MUST所匯入林周阿月等人帳戶內之授權款項,自均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無訛。
2.辯護人雖辯以被告與林周阿月等人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等語。
然按「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
是借名人有將該財產所有權移轉予出名人之意思表示,出名人亦有同意該財產所有權移轉於己之意思表示,並依法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者,出名人即取得該財產之所有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42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觀諸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於警詢時證稱其等均不清楚被告創作之音樂及申請加入MUST協會之內容為何,亦未有書立任何授權轉讓書或客觀有授權之行為,可見其等與被告均無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或著作權讓與之意思表示。
被告僅單純以林周阿月、鍾牧雲、林銘祥、鍾淑如、官世育等人之名義加入MUST協會,並使用其等銀行帳戶作為收款之用,顯與借名登記之要件相悖,則辯護人辯以上情,不足採信。
3.辯護人雖以被告創作之音樂經各大電視台撥放,不僅有民視。
從103年至108年,就播放12萬多次,有臺灣艾傑比尼爾森公司的資料可證等語。
然被告所創作之音樂,有無被民視或其他電視台使用一事,均非被告得以取得MUST發給合法會員授權報酬之正當理由,蓋被告既非MUST之會員,自無請領授權金之資格,而林周阿月等人亦非合法之會員,理由已如上所述,亦不具有請領報酬之適格,被告若認其實際創作之歌曲為電視台所使用,理應循民事法律途徑請求之,不得作為其得以取得本案授權報酬之依據。
4.又辯護人雖一再主張附表所示之歌曲均為被告所創作一事,然對照被告所提出之光碟(見本院卷一第445頁),經本院當庭勘驗該光碟內之檔案,形式上以觀,僅見共43首檔案,且該等檔案之檔名均為中文名稱,有擷圖可憑(見本院卷二第46-1至46-9頁),與附表所示之音樂均不相同,縱使該等音樂為其所創作,仍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5.辯護人另舉證人丙○○在本院審理中證稱,民視新聞部的使用清單,是新聞部自己彙整再給企劃室,民視其他部門、其他電視台都可能使用到被告所製作的音樂,MUST在103至108年,發放給被告家人名下的使用報酬,來源除了民視以外,還有其他電視台,並非僅是依照民視音效室的清單來發放,假設音效室的清單,全部都是被告所製作,音效室的清單還是只是民視的部分,何況證人丙○○證稱他自己製作的音樂,也會自己製作清單,音效室也不全然都是被告所製作的清單等語,以此主張民視其他部門均會使用被告所製作之音樂,且音效室非僅使用被告製作之清單等情。
然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係證稱:我自己沒有做音樂,所以也不會向MUST請款或在清單上填寫我自己做的音樂。
我所使用節目的音樂清單,都由被告統一填寫,我記得當時我在寫的一段時間,被告就改成他認識的那家公司的音樂,譬如我使用的是B音樂,可是我的報表寫完以後,被告卻改成A音樂,後來我覺得我寫了半天,被告又改掉,所以後來我就不寫了,讓被告自己去寫就好了,所以一直到事情爆發的時候,清單都是被告在負責填寫。
會有實際撥出的音樂跟清單上所載音樂不同的情況,是因為早期CD會換片,沒有檔案留存在上面,只聽的到音樂,要回頭找音樂比較麻煩,才便宜行事,用這張CD片曲目比較短的來填寫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07至309頁),可知證人丙○○係依照被告之指示,統一由被告填寫節目上所使用之音樂清單,又因丙○○自身並無任何音樂創作,自無辯護人所述之上情,更無使用自己音樂得以請領報酬之利益衝突問題,被告反而藉此機會虛偽填載親友名義之音樂進而向MUST請款,該等款項即非被告得以取得甚明。
至於證人丙○○所稱未實際填寫所撥放之音樂部分,仍係在同一片CD內之音樂所挑選,以此便宜行事,而非如被告所為刻意填寫自己偽以親友名下之音樂,藉此賺取更多授權金,此與民視音效室的清單是否全係由被告所製作者並無直接關聯性,故證人丙○○上開所述,不足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6.末就辯護人所稱MUST並未提出詳細計算授權報酬之依據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15至116頁),然被告既已領取MUST所核發之報酬,該等款項即為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至於該數額究係如何計算或內部公式為何,僅涉及民事之範疇,不影響被告已取得全額犯罪所得之認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季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月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1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著作權人 音樂著作名稱 備註 1 林周阿月與胖胖音樂工作室共有 FREE 110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二第130頁 2 一起來迎神 3 Go Back 4 張燈結綵 5 初二回娘家 6 EPIC 01 7 鍾牧雲 Winner Winner Winner 110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二第144頁 8 Winner Qiu 9 Winner powerful 10 App suite 11 AppWinner 12 Multi channel 13 Happy time 14 Kaohsiung Party 15 wedding 16 Double white 17 New victory 18 鍾淑如與胖胖音樂工作室共有 ALL OUR LIVES 110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二第165至168頁 19 ANIMAL PLAYTIME 20 ARTIST JACKSON 21 AWAY DAY 22 BEAUTIFUL WOMAN-FIRST 23 BEAUTIFUL WOMAN-MIRROR 24 BRIGHT EYES 25 BUSY LIVES 26 CHICKEN DROPS 27 COUNTERFEIT GOODS 28 COUNTRY ROAD 29 EDM MIX 30 ENERGY 31 FENG NIAN JI 32 FLY HIGH 33 FOUR SEASON 34 FREE STYLE 35 FUTURE BEATS 36 GET A MOVE ON 37 GIANT STEPS 38 GIFT 39 GLOBAL BUSINESS 40 GOODBYE 41 HAPPY CHILDREN 42 HUMOUR 43 IMPACT ENERGY 44 JUST FOR US 45 KEEP COOL 46 KEY POINT 47 KIDS SPORTS 48 LACTO 49 LITTLE FEET 50 LIVE AND TIMES 51 LIVE TONIGHT 52 MAKE OUR ESCAPE 53 MEMORY 54 NIU MO WANG YU ZHI ZHU JING 55 OPEN HEART 56 OVERLIGHT 57 POST OFFICE 58 ROAD LEVEL 59 SIMPLY HAPPY 60 SMALL STEPS 61 SUNSHINE 62 TAIWAN FOLK 63 TENSE TIME 64 TIAN DU12 DAO YAN PIAN 65 TIAN DU 12 GAI BIAN PIAN 66 TIAN DU 12 TIAN DU PIAN 67 TIAN DU 12 XIAO XIANG PIAN 68 TIAO WU DE GONG WAN 69 TIPSY 70 YUE FEI 71 Football Game 72 Game Ball 73 Comic story 74 Street Walk 75 Love Story 76 CHAT TIME 77 my Life 78 HEADLINE 110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二第174至185頁(僅列出與110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二第165至168頁未重複之曲目) 79 Tv show 80 energy 81 Country Road 82 four season 83 BRIGHT EYES 84 林銘祥與胖胖音樂工作室共有 Imagine 110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二第169至171頁 85 Tv show 86 Headline 87 Run it 88 Stay smooth 89 Keep cool 90 Live easy 91 The Love Affair 92 Come The Morning 93 All Summer Long 94 What Will Be 95 All is Good 96 Our Day 97 Sun After Rain 98 Long Road Home 99 Headline 100 The Human Race 101 Unity 102 World Challenge 103 Heart Of The USA 104 Tender Thought 105 Digital World 106 Fcossing 107 Designing 108 Keep Cool 109 Live Easy 110 A Dream Come True 111 In The Moment 112 In door 113 Above All 114 On Task 115 Going To Plan 116 Home Marking 117 Key point 118 Good Eye 119 Life is good 120 Sport is good 121 Close to the eyes 122 Power man 123 my Life 110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二第174至185頁(僅列出與110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二第169至171頁未重複之曲目) 124 官世育與胖胖音樂工作室共有 ALL AROUND 110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二第171至173頁 125 AUDIOSCAPES 126 BAG 127 BUSINESS 128 ENERGY ROCK 129 FATHER AND SON 130 FATHER NAME 131 FLIP HOP 132 GOOD CHOOSE 133 HOUSE OF FUN 134 HUMAN LIVE 135 LEISURE TIME 136 LIFE AND LEISURE 137 LIVING THE DREAM 138 MAKING THINGS 139 MEDIA TECH 140 MOTHERS DAY 141 MOVE ABOUT 142 NEW JOURNEY 143 ON THE EDGE 144 PIANO MEN 145 POSITIVE LIVES 146 RECYCLING 147 RIGHT ON 148 STUDENT LIFE 149 TAIWAN FESTIVE 150 THE POP PLAY 151 WALK IN THE SUN 152 WATER 153 WORLD TRIP 154 A New Journey 110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二第174至185頁(僅列出與110年度他字第4094號卷二第171至173頁未重複之曲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