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邱慶全明知如附表一「著作名稱」欄所示之各式教科書籍、
- 二、案經告訴人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
-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本案著作均為告訴人等人分別享有著作財
- 參、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
- 二、被告多次為上開意圖銷售而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各係基
- 三、被告以一接續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之著作財
- 肆、沒收部分:
-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 三、至其餘扣案物,查無證據可認與本案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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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慶全
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慶全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4、12、17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邱慶全明知如附表一「著作名稱」欄所示之各式教科書籍、考卷、備課資源等著作(下合稱本案著作),係康軒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軒公司)、南一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一公司)、翰林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林公司)、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民公司)、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大公司)等公司(下合稱告訴人等人)分別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及語文著作,非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等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公開傳輸,竟仍意圖銷售,基於擅自以重製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於不詳時間、透過不詳方式蒐集本案著作後,擅自以將紙本掃描及以不詳方式重製數位檔案等重製方式,將本案著作重製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52所示之電磁紀錄檔案(下合稱本案侵權檔案),並將其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之檔案儲存於其所有如附表一「位置」欄所示之外接式硬碟內,另將如附表一編號147至152所示之檔案上傳並儲存於Dropbox網路雲端空間內。
邱慶全嗣於不詳時間、地點,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補教互助群組」、「超級快印」等群組(下合稱本案LINE群組),以暱稱「史蒂芬·保羅·賈伯斯是蘋果公司創辦人之一」或「史蒂芬·霍金,他是著名的物理學家」,兜售本案侵權檔案,共獲利新臺幣(下同)59,177元(計算式:6,002+53,175=59,177元),並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分許、同年5月23日中午12時23分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3樓之住處,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下稱批踢踢網站),以帳號「N0000000」刊登標題為「【分享】關於109下學期檔案分享」及「【分享】武漢肺炎期間免費贈送掃描檔案」之貼文(下合稱本案貼文),且在本案貼文中提供前開Dropbox網路雲端空間網址,供不特定人下載如附表一編號147至152所示之檔案,並兜售如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之檔案,而以此等方法侵害如附表一「著作權人」欄所示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告訴人等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檢察官、被告邱慶全及其辯護人在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意見或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2年度智訴字第3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49至159頁),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係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前揭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至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聯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本案著作均為告訴人等人分別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及語文著作,本案侵權檔案則均為侵害告訴人等人著作財產權之物;
又其有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之檔案儲存於其所有如附表一「位置」欄所示之外接式硬碟內,另將如附表一編號147至152所示之檔案上傳並儲存於Dropbox網路雲端空間內;
亦有於不詳時間、地點,在本案LINE群組以暱稱「史蒂芬·保羅·賈伯斯是蘋果公司創辦人之一」或「史蒂芬·霍,他是著名的物理學家」發表言論,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分許、同年5月23日中午12時23分許,在其上開住處,透過批踢踢網站以帳號「N0000000」刊登本案貼文,且在本案貼文中提供前開Dropbox網路空間網址,供不特定人下載如附表一編號147至152所示之檔案,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我沒有重製行為,本案侵權檔案是我從網路上購買或在官方網站下載,LINE「補教互助群組」之對話是成員集資買書並進行掃描,每人掃描一部分,用電腦傳輸給彼此,但我沒有掃描過任何1本書;
被告之辯護人亦為其辯護稱既然被告家中未有龐大書冊資料留存,可知被告未有重製行為,本案貼文中所謂「繳費會員」之敘述,係指共同出資購買教材之老師,且觀之被告之帳戶資料,可知被告無銷售之事實等語。
經查:㈠本案著作均為告訴人等人分別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圖形及語文著作,本案侵權檔案則均為侵害告訴人等人著作財產權之物;
被告於不詳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146所示之檔案儲存於其所有如附表一「位置」欄所示之外接式硬碟內,另將如附表一編號147至152所示之檔案上傳並儲存於Dropbox網路雲端空間內;
嗣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在本案LINE群組以暱稱「史蒂芬·保羅·賈伯斯是蘋果公司創辦人之一」或「史蒂芬·霍,他是著名的物理學家」發表言論,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分許、同年5月23日中午12時23分許,在其上址住處,透過網際網路連線至批踢踢網站,以帳號「N0000000」刊登本案貼文,且在本案貼文中提供前開Dropbox網路空間網址,供不特定人下載如附表一編號147至152所示之檔案等情,有本案LINE群組對話紀錄(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854號卷【下稱偵卷】第17至20、37至40頁)、行動裝置蒐證照片(見偵卷第23至36頁)、批踢踢網站帳號N0000000號登入PTT之歷程查詢結果(見偵卷第71頁)、本案貼文截圖畫面(見偵卷第647至649頁、本院卷第25至28頁)、本案貼文連結之Dropbox網路雲端空間路徑圖及電磁紀錄內容(見偵卷第651至663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警聲搜字第69號卷【下稱聲搜卷】第16至23頁反面)、蝦皮購物網站帳號david2108號賣場頁面、設定之連結網頁及IP位址查詢結果(見偵卷第21頁、聲搜卷第8、50頁)、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2月3日蝦皮電商字第0211203040S號函覆說明暨檢附蝦皮購物網站帳號david2108號之申設資料、交易明細及IP位址(見偵卷第77至82頁)、被告申設之手機門號及登記資料查詢結果(見偵卷第85頁)、凱擘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29日函覆IP位置123.194.128.92使用者資料查詢結果(見偵卷第87頁)、安泰商業銀行110年11月26日安泰銀營支存押字第1100015090號函暨檢附之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及存提紀錄單(見偵卷第91至97頁,下稱本案安泰帳戶)、康軒公司提供之扣案侵權品清冊、擷取扣案盜版外接式硬碟電磁內容、康軒版正版產品內容資料及侵權品比對表、鑑定證明書(見偵卷第103至128頁)、南一公司提供之扣案侵權物品清冊、擷取扣案行動硬碟電磁紀錄、鑑定證明書、侵權市值估價表、正版商品及光碟(見偵卷第139至210、665至673頁)、翰林公司提供之扣案盜版品清冊、擷取扣案外接硬碟A-L電磁紀錄、盜版品與翰林正版比對照片、侵權鑑定證明書、聲明書及侵權市值估價表、上開Dropbox網路雲端空間電磁紀錄內容與翰林公司著作權正版商品對比資料(見偵卷第213至268、271至273頁、聲搜卷第24至33頁)、三民公司及東大公司提出之扣案外接式硬碟電磁紀錄擷取畫面、原版著作權證明、扣案盜版檔案證明、鑑識證明書暨侵權市值估價表(見偵卷第283至640頁)各1份在卷可稽,上開客觀事實亦為被告及辯護人所不爭執,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故本案所應審究者為:⒈被告有無重製本案著作之行為?⒉被告有無銷售本案侵權檔案之意圖?茲分述如下:⒈被告有以將紙本掃描成電子檔案及以不詳方式重製數位檔案等重製方式,將本案著作重製為本案侵權檔案之行為:查被告於LINE「補教互助群組」中表示:我是盜版商,專門盜版門市所有教材,並張貼上有6個外接式硬碟之圖片,及「補教背景男電商平台盜賣中小學、大專題庫 非法獲利上億」之新聞連結,再傳送「點線面評量講義數學6上.pdf」即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之檔案予該群組成員等情,有該群組之對話紀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7至19頁),衡諸一般社會通念下對於「盜版」一詞之認知,即係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對其著作進行重製之行為,則被告不僅自稱「盜版商」,甚傳送上有6個外接式硬碟之圖片、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之檔案,及「補教背景男電商平台盜賣中小學、大專題庫 非法獲利上億」之新聞連結,均可知被告有將本案著作重製為本案侵權檔案之行為;
復參以被告在LINE「超級快印」群組中表示:第十二屆掃描團總共收入53,175元等語(見偵卷第38頁),及上開被告於批踢踢網站刊登標題為「【分享】武漢肺炎期間免費贈送掃描檔案」之貼文暨貼文中所載:「和眾多掃描團內的老師討論以後...掃描團內的老師願意付出金錢幫助陌生人」等詞(見本院卷第25頁),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所述:LINE「補教互助群組」之成員會掃描書等語(見本院卷第212頁)相符,自足認被告確有以掃描之方式重製本案著作中紙本資料,及以不詳之重製方式重製本案著作中數位檔案,進而將本案著作重製為本案侵權檔案之行為。
⒉被告有銷售本案侵權檔案之意圖:⑴觀諸LINE「補教互助群組」之對話內容略以:被告表示:「最近收到陌生人電話警告,說已經有好多律師在此群組蒐集證據了...我太軟弱了,我硬不起來,沒辦法和出版社對抗,但是我比較膽小,沒辦法承受對方律師給我的警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PennyWu」之人隨即回覆:「所以他們只是嚇你,這種鳥案也賠不了多少,出版社不會真的花20萬元找律師告你,告贏了,你也只賠3萬元,這樣不划算...1本200元好了,就算群組155人都下載,也才使出版社損失3萬1,000元,他為了3萬元來告你喔?還要找律師半夜蒐證,笑死,不然找我蒐證,我時薪1,000元就好」;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金在熙」之人則回覆:「還是不得不防啦」;
被告復表示:「我是盜版商,專門盜版門市所有教材,然後低價轉賣,我不算是老師,我也配不上老師這稱號...」;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台北孔劉」之人亦回覆:「好的,恭送邱大人」;
被告則傳送6個外接式硬碟之圖片;
嗣被告再傳送「補教背景男電商平台盜賣中小學、大專題庫 非法獲利上億」之新聞連結等語(見偵卷第17至19頁)...而後,被告亦表示:「繳費888元,到邱慶全凱基銀行戶頭,取得難題剋星23本掃描後的電子檔案,切記此費用不包含實體書本」、「你是超過早鳥優惠,所以懲罰性質,追繳兩倍金額,主要原因是因為你沒有在早鳥期限內繳費」、「(標註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Andy Huang』之人)邱慶全的中國信託,已經收到您6,002元的轉帳;
您繳費金額遠遠遠遠高於其他人,是因為,您錯過早鳥優惠,多補繳的費用是屬於懲罰性質的賠償,所以惡意漲價兩倍金額;
您需要的檔案網址連結,已經傳到您的手機內,請您3個月內慢慢下載完畢,謝謝您」等語(見偵卷第37至38頁),可知被告及LINE「補教互助群組」成員均明確知悉被告在群組內從事收費使群組成員下載檔案之行為,不僅僥倖調侃告訴人等人不會提告等語,被告甚毫不避諱傳送6個外接式硬碟之圖片,並向錯過「早鳥優惠」之群組成員收取6,002元之「懲罰性質的賠償金」。
又觀之上開LINE「超級快印」群組中所示:第十二屆掃描團總共收入:53,175元(2,171+2,157+2,156+2,185+1,127+2,180+2,178+2,176+2,166+2,165+2,184+2,194+2,170+2,222+2,158+2,161+2,168+2,197+2,157+2,190+2,197+2,164+2,169+2,183+2,000=53,175)等詞(見偵卷第38頁),與本案安泰帳戶自110年8月3日至110年10月15日匯入之款項相互參照,可知LINE「超級快印」群組中前19筆款項,均核與本案安泰帳戶之交易明細完全相符,此有本案安泰帳戶之存款當期交易明細表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95至96頁),雖上開LINE「超級快印」群組中後6筆款項或因本案安泰帳戶之交易明細調閱期間僅至110年10月31日而未能進行比對,然仍顯見被告具有銷售本案侵權檔案之意圖,且有銷售之事實甚明。
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觀之被告之帳戶資料,可知被告無銷售之事實云云,顯屬無據。
⑵再參以本案貼文中所述:「大部分教材是收費的」、「和眾多掃描團內的老師討論以後,決定免費給檔案的期間是政府公告三級(以上)警戒期間,這段日子都是免費給檔案,掃描團內的老師願意付出金錢幫助陌生人...但是如果您需要...那對不起,我不會免費給您,因為我服務的對象是A.已經繳費的會員、B.因為武漢肺炎,臨時需要電子化教材那一本書(只有那一本書)上課的學生(A、B兩者取其一,注意只有那一本書,不是一整套書都免費給出去)我不服務想要蒐集整套教材的老師,因為這樣對已經付款的老師不公平,服務的對象是誠實的老師,因為是免費服務(其實不是免費,是眾多其他老師已經付款,只是讓您免費取得)希望您不要欺騙我(再次強調只有上課那一本,不是整套免費給),不是滿足您自己私人慾望,謝謝」等語(見偵卷第647頁、本院卷第25至27頁),益徵被告對於本案侵權檔案有需求者,均有收費之舉措,當具有銷售之意圖無訛。
㈡被告雖抗辯其未有重製行為,本案侵權檔案均為其從網路上購買或在官方網站下載云云。
惟查:⒈被告於警詢中先係供承:掃描團就是LINE「補教互助群組」內的網友委託我尋找教材,我再將尋找到的教材掃描成檔案傳給網友,因為這個工程很耗時間,我需要花錢買教材,掃描2萬1,270元是我的工錢;
扣案之印表事務機(含掃描功能)的用途為我把蒐集到的教材及書本掃描成檔案使用等語(見偵卷第14至15頁);
嗣於偵查中改稱:本案侵權檔案都是上網買的,這些檔案都是可以從蝦皮購物網站買的等語(見偵卷第693頁);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再改稱:我硬碟裡的檔案是從出版社的官方網站、蝦皮購物網站及一些網站買的(見本院卷第66頁);
於本院審理中先改稱:我有灌同步資料夾,硬碟檔案在下載的時候就會同步到我的電腦,本案侵權檔案是我從告訴人等人的官網下載的,絕大部分的東西都可以在官方網站免費下載,若下載不到,在蝦皮也可以買到,有些出版社有放購物車可以直接買電子檔,我沒有掃描過任何1本書等語(見本院卷第201、212、214頁);
嗣又改稱:這些東西都是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網站、教育局高中數學賴老師模擬考網站、告訴人等人官方網站、GOOGLE圖書館等處下載或購買等語(見本院卷第269頁)。
由上可知,被告之抗辯前、後陳述不一,已屬有疑,且若被告確係從告訴人等人之官方網站下載絕大部分之本案侵權檔案,被告當無可能下載到侵害著作權檔案之理,足認被告之抗辯顯與卷內事證不合;
又倘有部分檔案係被告自網路上購買,被告理當能輕易提出相關購買紀錄,然被告卻始終均未能提供任何事證以實其說,堪認被告此抗辯,不足採信。
⒉被告又抗辯LINE「補教互助群組」之對話係成員集資買書並進行掃描,然其均未參與掃描;
辯護人亦辯稱本案貼文中所謂「繳費會員」之敘述,係指共同出資購買教材之老師云云。
惟查,觀之上開LINE「補教互助群組」之對話紀錄,均未見群組成員對於各自負責買書、掃描之範圍相互商議、分配、討論,又若該群組成員係在集資買書並掃描,當無可能出現前開有群組成員錯過「早鳥優惠」而應繳納「懲罰性質的賠償金」之情,足認被告及其辯護人抗辯被告係與他人集資買書云云,委無足採。
復參以被告擔任上開群組內負責收取費用及代表群組在批踢踢網站上發表本案貼文之角色,可知被告為上開群組中具核心主導地位之人,則在其他成員均須負責買書並掃描一部分檔案之情形,殊難想像被告如其所辯均未有掃描之舉,亦即其對於買書及掃描一事全無貢獻,上開LINE群組成員卻均配合將費用繳納予被告,或由被告作為代表在批踢踢網站上發表本案貼文,此情顯與常情相悖,是被告及其辯護人上開抗辯,均屬無據。
⒊至辯護人以被告家中未有龐大書冊資料留存,可知被告未有重製行為云云。
然查,本案在被告上址住處扣得之南一公司、翰林公司試題本數量即高達41本,數量不可謂不龐大,且參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有在蝦皮購物網站販賣實體書等語(見本院卷第148頁),足徵被告家中實有龐大書冊資料留存,且有將部分書冊資料透過網路平台販售之事實,是辯護人此抗辯,亦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既係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則依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販賣散布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依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處罰(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93年度台上字第9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販賣散布本案侵權檔案之低度行為應為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再論著作權法第91條之1之罪,應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二、被告多次為上開意圖銷售而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侵害告訴人等人之同一法益,且在時間及空間上極為密接,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一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2行記載之「如附表編號1至146所示之上開公司出版或銷售之各式教科書籍、考卷、備課資源...」等語,與犯罪事實欄一第14至15行記載之「其中如附表編號147至152所示之侵權著作物...」等語相互參照,可知上開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至12行之記載,顯屬誤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至152所示之上開公司出版或銷售之各式教科書籍、考卷、備課資源...」等語,且因此部分事實與已起訴部分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三、被告以一接續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未經告訴人等人之授權或同意,竟為銷售牟利,違法重製本案著作,並公開傳輸如附表一編號147至152所示之檔案,非但侵害告訴人等人之著作財產權,亦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犯罪所生損害非輕,且衡以被告犯後否認犯行,雖有與告訴人等人和解之意願,然其提出之金額與告訴人等人所受之損害相較,差距顯然過大,難認被告有積極填補告訴人等人損害之誠;
兼衡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害著作權之時間長短及侵權著作物之數量、犯罪所生之損害,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保全及清潔、平均月收入24,000元、未婚、無子女、需要扶養父母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26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4、17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為被告連接批踢踢網站所用;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物,為被告連接本案LINE群組所用;
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物,為被告儲存本案侵權檔案所用,均據被告於警詢或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見偵卷第14至15頁、本院卷第210至211頁),爰均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PIXMA印表機(含掃描功能)2台,為被告所有,且被告於警詢中供承上開物品係其將收集到的教材及書本掃描成檔案使用等語(見偵卷第14頁),故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亦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本案犯行共獲得59,177元(計算式:6,002+53,175=59,177元),此有本案LINE群組之對話紀錄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8頁),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其餘扣案物,查無證據可認與本案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馬凱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著作名稱 數量、檔案大小 位置 著作權人 侵害態樣 證據 裝置 (外接式硬碟) 資料夾 1 《康軒線上媒體盒110上學期國小、國中》電子書、備課資料庫、備課素材庫等教用資源 8,321個資料夾內含 7萬2,534個檔案, 共66.5GB(起訴書誤載為54.3GB)磁碟大小 A 康軒公司 康軒公司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⒈扣案侵權品清冊(偵卷第103頁) ⒉擷取扣案盜版外接式硬碟電磁內容(偵卷第111頁) ⒊康軒版正版產品內容資料及侵權品比對表(偵卷第120頁) ⒋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25至頁) 2 《康軒國中命題庫》、《康軒圖書題庫系統》等教用資源 37個資料夾內含 2,607個檔案, 共2.19GB磁碟大小 C ⒈扣案侵權品清冊(偵卷第103頁) ⒉擷取扣案盜版外接式硬碟電磁內容(偵卷第112頁) ⒊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25至128頁) 3 《康軒103-105上、下學期國中命題題庫》、《康軒國中門市卷》、《康軒國中學習123自修含課本習作解答》等教用資源 4,334個資料夾內含 22萬6,321個檔案, 共65.4GB磁碟大小 D ⒈扣案侵權品清冊(偵卷第103頁) ⒉擷取扣案盜版外接式硬碟電磁內容(偵卷第113頁) ⒊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25至頁) 4 《康軒109上學期國小》自修、大補帖、複習卷、單元卷、暑期營等教用資源 1,609個資料夾內含 1萬1,551個檔案, 共11.4GB磁碟大小 E ⒈扣案侵權品清冊(偵卷第103頁) ⒉擷取扣案盜版外接式硬碟電磁內容(偵卷第114頁) ⒊康軒版正版產品內容資料及侵權品比對表(偵卷第123頁) ⒋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25至頁) 5 《康軒103-104上、下學期國中》命題光碟、校用卷、題庫等教用資源 3,660個資料夾內含 18萬2,535個檔案, 共53.4GB磁碟大小 F ⒈扣案侵權品清冊(偵卷第103至107頁) ⒉擷取扣案盜版外接式硬碟電磁內容(偵卷第115頁) ⒊康軒版正版產品內容資料及侵權品比對表(偵卷第117至123頁) ⒋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25至128頁) 6 《康軒110上學期國小學習評量》、《康軒111年國中會考》麻辣總複習講義、會考聖經總複習講義等教用資源 3個資料夾內含 45個檔案, 共3.84GB磁碟大小 G ⒈扣案侵權品清冊(偵卷第104頁) ⒉擷取扣案盜版外接式硬碟電磁內容(偵卷第116頁) ⒊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25至128頁) 7 《康軒110上學期國小 國文、數學》新挑戰麻辣講義等教用資源 2個資料夾內含 11個檔案, 共0.641GB磁碟大小 H ⒈扣案侵權品清冊(偵卷第104頁) ⒉康軒版正版產品內容資料及侵權品比對表(偵卷第122頁) ⒊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25至128頁) 8 《康軒109下學期國中》123自修、123講義、國中教育會考模擬測驗搶分題本、英文聽力測驗等教用資源 1,459個資料夾內含 1萬3,706個檔案, 共6.81GB磁碟大小 I ⒈扣案侵權品清冊(偵卷第104頁) ⒉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25至128頁) 9 《康軒110上學期國小》各科月考卷及補充配套卷等教用資源 1,375個資料夾內含 6,147個檔案, 共3.7GB磁碟大小 J 10 《康軒線上媒體盒108上學期國小4年級》各科月考卷及補充配套卷等教用資源 474個資料夾內含 1萬2,498個檔案,共3.89GB磁碟大小 K 108上康軒國小4年級題庫 ⒈扣案侵權品清冊(偵卷第104至107頁) ⒉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25至128頁) 11 《康軒線上媒體盒108上學期國小5年級》各科月考卷及補充配套卷等教用資源 512個資料夾內含 1萬3,263個檔案, 共4.65GB磁碟大小 108上康軒國小5年級題庫 12 《康軒線上媒體盒108上學期國小6年級》各科月考卷及補充配套卷等教用資源 476個資料夾內含 1萬3,317個檔案, 共4.08GB磁碟大小 108上康軒國小6年級題庫 13 《康軒版新挑戰108上學期門市卷》 0個資料夾內含 5個檔案, 共0.155GB磁碟大小 108上國2康南翰門市卷:康軒版 14 《康軒國中學習講義108上學期 國一、國二》 2個資料夾內含 14個檔案, 共1.41GB磁碟大小 108上國23康軒版國中學習講義 15 《康軒新挑戰國中2年級校用A、B、E卷》 9個資料夾內含 36個檔案, 共0.98GB磁碟大小 108上國二校用卷:康軒版 16 《康軒新挑戰國中3年級校用A、B、E卷》 9個資料夾內含 36個檔案, 共1.03GB磁碟大小 108上國三校用卷:康軒版 17 《康軒國小1~6年級各科複習重點》 0個資料夾內含 20個檔案, 共0.328GB磁碟大小 108上國小重點整理等贈品:康軒重點複習 18 《康軒國小1~6年級各科校用卷》 2個資料夾內含 42個檔案, 共0.597GB磁碟大小 108上國小校用卷:康軒版校用卷 19 《康軒國3上學期新挑戰學習自修》 1個資料夾內含 5個檔案, 共0.679GB磁碟大小 108上國中三自修6月第一批0000000更新版:康軒 20 《康軒108國中會考英文聽力音軌》 0個資料夾內含 21個檔案,共 共0.042GB磁碟大小 108上國中會考康軒麻辣英聽 21 《康軒109麻辣國中會考複習講義》 0個資料夾內含 13個檔案, 共1.66GB磁碟大小 108上國中會考贈品國中會考複習講義:康軒版 麻辣 22 《康軒109麻辣國中會考總複習A卷》 3個資料夾內含 27個檔案, 共0.923GB磁碟大小 108上康南翰國中會考複習卷4分之1:康軒版 23 《康軒國2上學期新挑戰學習自修》 0個資料夾內含 5個檔案, 共0.739GB磁碟大小 康軒_國中學習自修3 24 《康軒國3上學期新挑戰學習自修》 0個資料夾內含 5個檔案, 共0.724GB磁碟大小 康軒_國中學習自修5 25 《康軒108麻辣升國中先修教材-英文》 0個資料夾內含 3個檔案, 共0.103GB磁碟大小 康軒版升國中先修教材 26 《康軒新挑戰國小測驗卷》 4個資料夾內含 22個檔案,共 共0.793GB磁碟大小 康軒版新挑戰國小門市卷 27 《康軒新挑戰國小學習自修》(起訴書誤載為《康軒新挑戰國小自修》) 4個資料夾內含 21個檔案, 共1.81GB磁碟大小 康軒版新挑戰國小學習自修 28 《康軒新挑戰國小學習評量》 4個資料夾內含 22個檔案, 共0.98GB磁碟大小 康軒版新挑戰國小學習評量 29 《康軒106國中》門市卷、教用卷、備課素材庫等教用資源 636個資料夾內含 2,278個檔案, 共9.03GB磁碟大小 L ☆著作權人:康軒 ⒈扣案侵權物品清冊(偵卷第107頁) ⒉康軒版正版產品內容資料及侵權品比對表(偵卷第121頁) ⒊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25至128頁) 30 南一版110上國小、國中及高中各科各冊:電子書、教學PPT、備課資料庫、大補帖、補充資源全收錄等光碟產品 11萬6,529個檔案, 共53.8GB磁碟大小 A (未註明) 南一公司 ⒈扣案侵權物品清冊(偵卷第139頁) ⒉擷取扣案行動硬碟電磁紀錄(偵卷第145至148頁) ⒊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71至173頁) ⒋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73頁) ⒌南一書局正版商品及光碟(偵卷第175至210頁) 31 南一版106、107上國小各科各冊:作業簿、百分評量卷、活學活用卷、新超群自修、隨堂演練、課本習作解答、題庫光碟等電子檔 4萬8,965個檔案, 共104GB磁碟大小 B ⒈扣案侵權物品清冊(偵卷第139頁) ⒉擷取扣案行動硬碟電磁紀錄(偵卷第149至150頁) ⒊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71至173頁) ⒋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73頁) ⒌南一書局正版商品及光碟(偵卷第175至210頁) 32 南一版106、107上國中各科各冊:百分評量卷、課本習作WORD檔、國中英聽曲目、校用卷ABCD卷、百分百複習卷、點線面復習卷、題庫光碟等電子檔 33 南一版106、107上高中各科各冊:學習評量AB卷、題庫光碟、數學大補帖等電子檔 34 南一版國小國語科活學活用卷 2,880個檔案, 共1.28GB磁碟大小 C ⒈扣案侵權物品清冊(偵卷第139頁) ⒉擷取扣案行動硬碟電磁紀錄(偵卷第151頁) ⒊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71至173頁) ⒋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73頁) ⒌南一書局正版商品及光碟(偵卷第175至210頁) 35 南一版94年國中、高中數學科題庫光碟 36 南一版104下國小各科各冊:活學活用卷等電子檔 2萬9,630個檔案, 共85GB磁碟大小 D ⒈扣案侵權物品清冊(偵卷第140頁) ⒉擷取扣案行動硬碟電磁紀錄(偵卷第152至153頁) ⒊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71至173頁) ⒋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73頁) ⒌南一書局正版商品及光碟(偵卷第175至210頁) 37 南一版103~105學年國中各科各冊:百分百復習卷、點線面復習卷、校用卷ABCD卷、百分百評量卷(起訴書漏載前開2卷)、超群新幹線、會考英聽達人、縱橫會考題本、點線面評量講義、學習標竿、全方位評量講義、會考王、題庫光碟、教學PPT、電子書 38 南一版104下高中各科各冊(起訴書誤載為「各科各卷」):新超群評量卷、點線面評量卷、學習評量卷、題庫光碟等電子檔 39 南一版109上國小各科各冊:作業簿、自學診斷評量單、習作、課本、隨堂演練(起訴書誤載為「隨堂測驗」)、單元複習卷、百分評量卷、新超群學習成就評量、新超群自修、題庫光碟等電子檔 5萬2,474個檔案, 共95.5GB磁碟大小 E ⒈扣案侵權物品清冊(偵卷第140頁) ⒉擷取扣案行動硬碟電磁紀錄(偵卷第154至155頁) ⒊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71至173頁) ⒋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73頁) ⒌南一書局正版商品及光碟(偵卷第175至210頁) 40 南一版109上國中各科各冊:超群新幹線自修、習作、習作教用本、點線面全方位評量講義、點線面複習卷、校用卷ABCD卷、百分百評量卷、百分百複習卷、點線面復習卷等電子檔 41 南一版109上高中各科各冊:學習評量AB卷、超群新幹線自修等電子檔 42 南一版104下國小各科各冊:活學活(更改「或」)用卷等電子檔 1萬9,533個檔案, 共57.6GB(起訴書誤載為87.6GB)磁碟大小 F ⒈扣案侵權物品清冊(偵卷第141頁) ⒉擷取扣案行動硬碟電磁紀錄(偵卷第156至161頁) ⒊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71至173頁) ⒋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73頁) ⒌南一書局正版商品及光碟(偵卷第175至210頁) 43 南一版103~104學年國中各科各冊:百分評量卷、校用卷ABCD卷、單元卷、備課資源、會考王、超群新幹線自修、學習標竿(起訴書漏載前開2件)全方位評量講義、點線面評量講義、題庫光碟等電子檔 44 南一版103、109下高中各科各冊:學習評量卷AB卷、新超群評量卷、點線面評量卷、題庫光碟等電子檔 45 南一版110上國小各科各冊:新超群學習成就評量等電子檔 42個檔案, 共4.34GB磁碟大小 G 46 南一版111上國中各科各冊:百分百EZ復習講義、超會考-總複習講義等電子檔 47 南一版110上高中地理科:開箱復習講義等電子檔 48 南一版110上國小各科各冊:新超群(刪除「、」)自修、作業簿、教用習作、隨堂演練(起訴書誤載為「隨堂測驗」)、點線面評量講義等電子檔 1,009個檔案, 共28.2GB磁碟大小 H 49 南一版110上國中各科各冊:段考王評量、學習標竿講義、點線面(全方位)講義、教師手冊、(更改「;
」)習作教用本等電子檔 50 南一版108、(更改「;
」)109高中各科各冊:月考好試多(起訴書誤載為「月考好事多」)、超群PLUS等電子檔 51 南一版109下國小各科各冊:百分百評量卷、自學診斷評量單、新超群自修、作業簿、隨堂演練(起訴書誤載為「隨堂測驗」)、新超群學習成就評量、備課資料光碟等電子檔 1萬5,235個檔案, 共35.3GB磁碟大小 I ⒈扣案侵權物品清冊(偵卷第139至143頁) ⒉擷取扣案行動硬碟電磁紀錄(偵卷第162至168頁) ⒊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71至173頁) ⒋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73頁) ⒌南一書局正版商品及光碟(偵卷第175至210頁) 52 南一版109下國中各科各冊:百分百評量卷、校用ABCD卷、縱橫題本、文揚會考題本、會考半全冊卷、超群新幹線自修等電子檔 53 南一版110上國小各科各冊:題庫光碟等電子檔 5,910個檔案, 共5.26GB磁碟大小 J 54 南一版110上國中各科各冊:補充資源全收錄光碟等電子檔 55 南一版108上國小各科各冊:隨堂演練、新超群自修、百分評量卷、新超群學習成就評量、單元卷、段考複習卷、自學診斷評量單、題庫光碟等電子檔 7,518個檔案, 共41GB磁碟大小 K 56 南一版108上國中各科各冊:百分評量卷、點線面全方位評量講義、超群新幹線自修、校用卷ABCD卷、點線面複習卷、百分百EZ卷、學習標竿、會考王、應用彙編、非選特攻等電子檔 57 南一版107~108上高中各科各冊:題庫光碟等電子檔(起訴書漏載「(地科、物理、化學科)」) 58 南一版107下、108上國小各科各冊:作業簿、新超群自修、隨堂演練、百分評量卷、新超群學習成就評量、單元卷、段考復習卷(起訴書誤載為「段考複習卷」)、活學活用卷、自學診斷評量單、題庫光碟等電子檔 2萬7,258個檔案, 共128GB磁碟大小 L ⒈扣案侵權物品清冊(偵卷第139至143頁) ⒉擷取扣案行動硬碟電磁紀錄(偵卷第169至1 70頁) ⒊鑑定證明書(偵卷第171至173頁) ⒋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73頁) ⒌南一書局正版商品及光碟(偵卷第175至210頁) 59 南一版106~108學年國中各科各冊:百分評量卷、點線面全方位評量講義、超群新幹線自修、百分百EZ會考復習卷(起訴書誤載為「百分百EZ會考複習卷」)、校用卷ABCD卷、百分百會考複習卷、點線面會考復習卷(起訴書誤載為「點線面會考複習卷」)、半全冊卷、文揚新測進題本、全貫通題本、縱橫題本、點線面講義、備課資源光碟、題庫光碟等電子檔 60 南一版106~108學年高中數學、英文科各冊:學習評量評量AB卷、新超群評量卷、點線面評量卷等電子檔 61 高中電子產品 1萬2,439個檔案 A 翰林公司 ⒈扣案盜版品清冊(偵卷第213至214頁) ⒉擷取扣案外接式硬碟A-L電磁紀錄(偵卷第215至243頁) ⒊盜版品與翰林正版比對照片(偵卷第245至266頁) ⒋侵權鑑定證明書、聲明書及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267頁、第271頁、第273頁) 62 國小電子產品 12萬8,141個檔案 63 110上國小翰林卷類 3,578個檔案 64 國中電子產品 7萬0,835個檔案 65 良師 30個檔案 B 66 106上 1萬9,334個檔案 67 107上 458個檔案 68 翰林公司 1,761個檔案 C 69 高中電子產品 5,049個檔案 D 70 翰林公司 344個檔案 71 2017國中總複習 118個檔案 72 翰林國小 140個檔案 E 73 109上翰林國小大補帖 6,593個檔案 74 109上高中翰林 94個檔案 75 109上國小命光翰林版 1,100個檔案 76 109上學年度翰林國中備課素材庫 1萬1,710個檔案 77 109上翰林國小 95個檔案 78 109上翰林國中 432個檔案 79 翰林國小 44個檔案 F 80 翰林國中 764個檔案 81 國中電子產品 4,177個檔案 82 高中電子產品 872個檔案 83 翰林國中 25個檔案 G 84 翰林高中 2個檔案 85 翰林國小 46個檔案 H ⒈扣案盜版品清冊(偵卷第213至214頁) ⒉擷取扣案外接式硬碟A-L電磁紀錄(偵卷第215至243頁) ⒊盜版品與翰林正版比對照片(偵卷第245至266頁) ⒋侵權鑑定證明書、聲明書及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268頁、第271頁、第273頁) 86 翰林國中 80個檔案 87 翰林高中 16個檔案 88 翰林國小 154個檔案 I 89 翰林國中 826個檔案 90 翰林公司 3,578個檔案 J 91 翰林國小 56個檔案 K 92 翰林國中 288個檔案 93 翰林國小 386個檔案 L 94 翰林國中 706個檔案 95 國小電子產品 9,497個檔案 96 國中電子產品 3,147個檔案 (起訴書誤載為「9,147個檔案」)
97 110上高中教學光碟 三民自然科(全) 386個檔案 A 三民書局 三民公司 東大公司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⒈扣案外接式硬碟電磁紀錄擷取畫面(硬碟編號A-L)(偵卷第284至313頁) ⒉原版著作權證明(偵卷第367至465頁) ⒊扣案盜版檔案證明(偵卷第467至638頁) ⒋鑑識證明書暨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39至640頁) 98 110上高中教學光碟 三民英文第一冊(起訴書誤載為「第1冊」) 16個檔案 99 110上高中教學光碟 三民國文123年級英文2年級 1,549個檔案 100 110上高中教學光碟 三民數學123年級 1,089個檔案 101 110上高中教學光碟 三民歷史公民 307個檔案 102 高一新英文(一)、(三)、(五)實力評量&學習評量 2個檔案 B 高一 ⒈扣案外接式硬碟電磁紀錄擷取畫面(硬碟編號A-L)(偵卷第314頁) ⒉原版著作權證明(偵卷第367至465頁) ⒊扣案盜版檔案證明(偵卷第467至638頁) ⒋鑑識證明書暨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39至640頁) 103 高二新英文(一)、(三)、(五)實力評量&學習評量 2個檔案 高二 104 高三新英文(一)、(三)、(五)實力評量&學習評量 2個檔案 高三 105 94下三民版全科 (高中、高職、高商(起訴書漏載)、高工全科之命題寶典) 1個檔案 (光碟檔) C 94下三民版全科 ⒈扣案外接式硬碟電磁紀錄擷取畫面(硬碟編號A-L)(偵卷第315至317頁) ⒉原版著作權證明(偵卷第367至465頁) ⒊扣案盜版檔案證明(偵卷第467至638頁) ⒋鑑識證明書暨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39至640頁) 106 三民高中題庫 (高中、高職、高商(起訴書漏載)、高工全科之命題寶典) 1個檔案 (光碟檔) 三民高中題庫 107 高中化學1-109高中化學實力講義(三民) 1個檔案 E 三民書局 ⒈扣案外接式硬碟電磁紀錄擷取畫面(硬碟編號A-L)(偵卷第319至331頁) ⒉原版著作權證明(偵卷第367至465頁) ⒊扣案盜版檔案證明(偵卷第467至638頁) ⒋鑑識證明書暨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39至640頁) 108 高中化學1-109高中化學1學習講義(三民) 1個檔案 109 高中化學1-109化學1學習講義(三民) 1個檔案 110 第7批贈品109上三民高中英文校用卷 24個檔案 111 第7批贈品109上三民英文學測總複習卷 9個檔案 112 109上高中命光_三民 11個檔案 (光碟檔) 113 94下三民版全科 (高中、高職、高商(起訴書漏載)、高工全科之命題寶典) (補充說明:內容同附表編號105) 1個檔案 (光碟檔) F ⒈扣案外接式硬碟電磁紀錄擷取畫面(硬碟編號A-L)(偵卷第331至332頁) ⒉原版著作權證明(偵卷第367至465頁) ⒊扣案盜版檔案證明(偵卷第467至638頁) ⒋鑑識證明書暨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39至640頁) 114 104_02高中英文校用卷-三民 12個檔案 115 104_02高中數學校用卷-三民 2個檔案 116 三民高中題庫 (高中、高職、高商(起訴書漏載)、高工全科之命題寶典) (補充說明:內容同附表編號105) 1個檔案 (光碟檔) 117 110上三民 滿分應試王 歷史 1個檔案 G ⒈扣案外接式硬碟電磁紀錄擷取畫面(硬碟編號A-L)(偵卷第333頁) ⒉原版著作權證明(偵卷第367至465頁) ⒊扣案盜版檔案證明(偵卷第467至638頁) ⒋鑑識證明書暨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39至640頁) 118 110上高中 三民綸的閱讀寫作教室 1個檔案 H ⒈扣案外接式硬碟電磁紀錄擷取畫面(硬碟編號A-L)(偵卷第334頁) ⒉原版著作權證明(偵卷第367至465頁) ⒊扣案盜版檔案證明(偵卷第467至638頁) ⒋鑑識證明書暨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39至640頁) 119 110上高二 三民學科制霸國文3 1個檔案 120 110上高二 三民學科制霸英文3 1個檔案 121 110上高二 三民全試線英文3 1個檔案 122 110上高二 三民全試線英文3 解答本 1個檔案 123 110上高一 三民學科制霸國文1 1個檔案 124 110上高二 三民高中數學學習講義第3冊B 5個檔案 125 109下三民普高英文(四)學習評量題 1個檔案 I ⒈扣案外接式硬碟電磁紀錄擷取畫面(硬碟編號A-L)(偵卷第335頁) ⒉原版著作權證明(偵卷第367至465頁) ⒊扣案盜版檔案證明(偵卷第467至638頁) ⒋鑑識證明書暨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39至640頁) 126 109下三民普高英文(四)學習評量答 1個檔案 127 109下三民普高英文(四)實力評量題 1個檔案 128 109下三民普高英文(四)實力評量答 1個檔案 129 三民高中英文 22個檔案 130 107(上)高中數學命光(三民)含備課 390個檔案 K (未註明) ⒈扣案外接式硬碟電磁紀錄擷取畫面(硬碟編號A-L)(偵卷第337至349頁) ⒉原版著作權證明(偵卷第367至465頁) ⒊扣案盜版檔案證明(偵卷第467至638頁) ⒋鑑識證明書暨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39至640頁) 131 三民高中英文自修6月 2個檔案 132 三民高中英文 29個檔案 133 學測數學-107決勝學測24週數學模擬試題本(三民)(起訴書漏載「三民」) 1個檔案 L ⒈扣案外接式硬碟電磁紀錄擷取畫面(硬碟編號A-L)(偵卷第350至366頁) ⒉原版著作權證明(偵卷第367至465頁) ⒊扣案盜版檔案證明(偵卷第467至638頁) ⒋鑑識證明書暨侵權市值估價表(偵卷第639至640頁) 134 001指考強心針數學乙 1個檔案 135 英文 1個檔案 (光碟檔) 136 地科 1個檔案 (光碟檔) 137 公民 1個檔案 (光碟檔) 138 三民高中英文 29個檔案 139 108上(起訴書漏載「108上」)三民高中英文自修6月 2個檔案 140 107(上)高中英文校卷:三民 6個檔案 141 106下三民高中:英文 8個檔案 142 106上三民高中:歷史 1個檔案 (光碟檔) 143 106上三民高中:數學 390個檔案 144 106上三民高中:國文 1個檔案 (光碟檔) 145 106(上)高中校用卷(完整版):三民 (補充說明:內容同附表編號140) 6個檔案 146 106(上)高中英文備課資源:三民 900個檔案 147 國中公民教學資源、隨堂輕鬆考WORD檔、段考即時通WORD檔、評量圖集WORD檔、填圖集WORD檔、會考試題WORD檔(刪除「案」) 493個檔案 DROPBOX網路空間 翰林公司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及第92條 ⒈侵權鑑定證明書、聲明書及侵權市值估價表(111警聲搜69卷第31頁反面至第33頁) ⒉批踢踢實業坊(PTT網頁版)看板tutor作者N0000000之網站網頁資料(111警聲搜69卷第13至15頁反面) ⒊擷取被告在dropbox雲端之電磁紀錄內容(111警聲搜69卷第16至23頁反面) ⒋翰林出版事業著作權正版商品資料(對照擷取dropbox電磁紀錄內容)(111警聲搜69卷第24至31頁) 148 國中3年級A、B、C(刪除「G」)試卷、題目卷、解答卷 30個檔案 149 109下南一國中1~3年級-國文、英語(起訴書漏載「英語」)、數學、自然、社會科測驗卷-A、B、C、D卷PDF電子檔 102個檔案 南一公司 ⒈被告批踢踢實業坊網站刊登貼文(Dropbox雲端空間部分)(偵卷第647至649頁) ⒉擷取Dropbox雲端空間路徑圖(偵卷第651至663頁) ⒊鑑定證明書(偵卷第665頁) ⒋南一書局正版商品及光碟(偵卷第667至671頁) 150 109下南一國中1~3年級點線面全方位評量講義-國文、英語(起訴書誤載為「英文」)、數學、自然、歷史、地理、公民科PDF電子檔 21個檔案 151 109下南一國中各科1~3年級補充資源全收錄 光碟內容電子檔 1萬881個檔案 152 109下南一國中數學科(起訴書誤載為「國中各科」)1~3年級備課素材庫 光碟內容電子檔 5,716個檔案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1 電腦主機(缺測蓋) 1臺 2 電腦螢幕 1臺 3 ASUS手機(Padfone、不含SIM卡) 2支 4 小米手機(Adidas機殼、不含SIM卡) 1支 5 iphone手機(含SIM卡) 1支 6 HUAWEI平板電腦 1臺 7 微軟平板電腦(Surface) 1臺 8 微軟平版電腦(含鍵盤) 1臺 9 銀色Acer筆電 1臺 10 白色Acer筆電 1臺 11 黑色Acer筆電 1臺 12 PIXMA印表機(含掃描 功能) 2臺 13 南一公司之試題本 8本 14 翰林公司之試題本 33本 15 安泰銀行存摺 1本 16 兆豐銀行存摺 1本 17 電腦硬碟(即附表一所載外接式硬碟A至L,內含附表一所示之本案侵權檔案) 1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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