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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4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鴻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2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一八四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蕭鴻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84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在案;
茲因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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