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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正明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所為之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6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甲○○係於民國112年8月2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112年8月29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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