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簡,202,202309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偉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4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2年度訴字第299號),本院合議庭認宜依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偉祥犯傷害罪,共貳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及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葉偉祥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㈡被告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傷害罪,時間相距一周之久犯意各別,行為各有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㈢本院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鄰居關係,使告訴人受有傷害,所為應予非難。

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所造成之傷勢狀況、被告前無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素行狀況(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述高職畢業、未婚、目前從事書包布邊及貼布工作,之前從事送貨工作月入約新臺幣3萬2000元,目前尚無收入,與母親及哥哥同住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本院卷第102頁),暨被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拘役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參酌被告2次傷害罪之犯罪時間相近等情,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暨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蔡東利提起公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41號
被 告 葉偉祥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
弄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偉祥基於傷害之犯意,(一)於民國111年8月30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前方,手持器械毆打齊懋山,致齊懋山受有左側腹壁瘀傷、左側髖部瘀傷合併血腫、左側前胸壁瘀傷等傷害。
(二)另於111年9月6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上址,手持不明物品毆打齊懋山,致齊懋山受有左側肋骨骨折、左側大腿、膝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齊懋山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告訴人即證人齊懋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全部之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富洲里3鄰鄰長許宗岩偵查中之證述 1.111年8月30日伊在家裡面聽到齊懋山、葉偉祥爭吵之聲音,就往外看,發現葉偉祥打齊懋山,伊就下樓並發現齊懋山大腿、肋骨瘀情等語。
2.111年9月6日有人跟伊說齊懋山被打,伊就跑去現場,當時葉偉祥哥哥、媽媽還在現場,但葉偉祥已經跑走,之後警察也有到現場處理等語 3 振興醫院111年9月4日、111年9月13日診斷證明書 證明告訴人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傷害之事實。
二、核被告葉偉祥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被告前後所犯上開傷害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蔡 東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黃 婉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