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簡,208,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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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立丞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576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52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莊立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犯罪事實莊立丞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月1日凌晨1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3樓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2年1月3日中午12時56分許,因其為列管應受尿液採驗人口,經警持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強制莊立丞到場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證據標目⒈被告於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之自白⒉被告之警詢筆錄⒊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⒋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2年1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⒍查獲毒品案件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⒎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⒏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⒐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21日毒品成分鑑定書⒑扣案之吸食器1組、玻璃球2支、吸管2支

三、法令適用㈠起訴條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111年5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是被告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追訴處罰。

㈡罪名及處罰條文⒈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⒉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量刑理由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非初犯施用毒品,歷經觀察、勒戒等處遇後,猶未能完全戒除施用毒品之習慣,3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犯行,顯見被告對於毒品已有一定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又被告犯罪動機係追求毒品藥理作用,固非特別應予斟酌之情事,惟參諸施用毒品本質上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未必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與一般刑事犯罪並不相同,更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協助其戒除毒癮,衡以本件犯行係前次觀察、勒戒後初犯,則被告之行為責任,在同類型事案中,尚無格外從重斟酌之事由。

㈡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所受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目前從事太陽能板鋪設工作,日薪約新臺幣1,600元,與父親同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堪認上開扣案物品內確仍殘留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誤,則上開扣案物品,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聰良、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說明 卷證頁數 1 吸食器 1組 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體外觀:吸食器1組 毛 重:24.9700公克 取 樣: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21日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卷第33頁) 2 玻璃球 2支 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體外觀:玻璃球2支 毛 重:6.3545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 取 樣:以乙醇溶液沖洗玻璃球,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 3 吸管 2支 檢體編號:C0000000-0 檢體外觀:含殘渣之吸管2根 毛 重:2.0198公克 取 樣:以乙醇溶液沖洗含殘渣之吸管,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Methampheta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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