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簡上,160,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112年度簡字第13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7331號)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辯論終結,惟上訴人具狀撤回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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