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簡上附民,187,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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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7號
附民原告 洪美華
附民被告 徐仁鴻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1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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