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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游志文
被 告 呂三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陳孟皇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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