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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2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力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保證金一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就涉犯竊盜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1號),遭本院裁定以新臺幣(下同)1萬元交保,現聲請人已發監執行中,爰請求發還保證金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鄭力中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120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3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經檢察官、被告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易字第863號案件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見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125號卷第38頁)。
而上開偵查及本院卷宗內,並無任何聲請人繳交保證金之單據附卷,而經電詢本院會計室,覆稱:聲請人曾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43號案件繳納保證金1萬元,但無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1號而繳納任何保證金之紀錄等語,亦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1 紙在卷可稽,且聲請人復未提出其繳納保證金單據供本院審酌,尚不足認聲請人就上開案件確有繳納保證金之事實,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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