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聲,1518,2024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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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18號
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ro
p
代 表 人 肯尼斯、Victor Hsieh(送達處所不明) 聲 請 人 Mafia Corp(黑手黨公司)
代 表 人 肯尼斯(送達處所不明)
聲 請 人 謝諒獲(送達處所不明)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即Paul Hsieh(送達處所 不明)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Victor Hsieh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文慈(送達處所不明)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ro p(代表人肯尼斯,送達處所不明)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即Paul Hsieh(送達處所 不明)
謝諒獲(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等為提起再審之訴,聲請交付本院86年度自字第110號、86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電子卷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謝諒獲於繳納相當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八六年度自字第一一○號電子卷宗及證物電子卷宗及證物。

聲請人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rop、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繳納相當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八六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七號電子卷宗及證物。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謝諒獲等人為就本院86年度自字第110號案件、86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案件(下稱系爭案件)聲請再審,因檔案遺失。

茲聲請交付系爭案件之電子卷宗、證物等語。

二、准許交付系爭案件電子卷宗、證物部分:㈠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第1項)。

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第2項)。

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

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第3項)。

對於前2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第4項)。

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第5項)。」

明文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第2項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

而此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

參酌其立法理由說明「聲請再審無論基於何種事由,接觸並瞭解相關卷證資料,與聲請再審是否有理由,以及能否開啟再審程序,均至關重要。

現行法並未明文規定聲請權人之卷證資訊獲知權,致生適用上之爭議,規範尚有未足,爰增訂本條第3項,俾聲請權人或代理人得以聲請再審為理由以及在聲請再審程序中,準用第33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獲知卷證資訊。」

㈡聲請人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Turner MAF Crop、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或為本院86年度自字第110號案件之自訴人,或為本院86年度重附民字第67號之原告,且其等既已敘明其欲就系爭案件聲請再審,而聲請交付系爭案件之電子卷證,經核該等筆錄、卷證均與前開聲請人所提起之自訴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關,亦無足以妨害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等情事,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於聲請人謝諒獲、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rop、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繳納相關費用後,應准予轉拷交付系爭案件之電子卷宗及證物。

三、聲請駁回部分:㈠按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

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422條第1款規定之情形為限;

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319條第1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427、428條定有明文。

㈡查系爭案件之當事人分別為謝諒獲(自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原告)、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及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rop(原告)、謝諒獲(原告)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無訛,此亦有前揭案件卷宗影本在卷可稽,可認除前揭聲請人應准予聲請外,其餘聲請人包括:Mafia Corp(黑手黨公司)、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等非得對系爭案件等提起再審之訴之人,依法自無從准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小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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