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奕德
鄭嘉鑫
林挺生
張宇賢
許祐晉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本件被告李奕德、鄭嘉鑫、林挺生、張宇賢、許祐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其等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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