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訴,362,2024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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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62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春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100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判決,茲因上開判決就沒收部分漏未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丁啓琮」署押壹枚沒收。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論罪均詳如本院民國113年3月20日112年度訴字第362號判決所載,另補充判決如後。
二、按科刑判決之主文,係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結果,以確認國家對被告犯罪事實之刑罰權存在及所論處之罪名、應科之刑罰等具體刑罰權之內容,是確定科刑判決之實質確定力,僅發生於主文。若主文未記載,縱使於判決之事實、理由內已敘及,仍不生實質確定力,即不得認已判決,而屬漏未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新法認為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得與罪刑部分,分別處理,是倘於主文漏未記載而漏未判決,應屬補行判決之問題,此先敘明。
三、經查,本案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丁啓琮」之署押1枚,屬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而上述固經上開判決理由肆記載明確,然該判決主文欄就此沒收部分漏未記載,揆諸前揭說明,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9條,補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建蕙提起公訴,檢察官周禹境、余秉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李世華
法 官鄭欣怡
法 官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附表
應沒收物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551號卷第103頁所示之偽造同意書上之「丁啓琮」署押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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