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謀恩
選任辯護人 吳啟瑞律師
許富寓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371號、第11923號、第11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6日上午10時0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