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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蕭凱中律師
萬 峰律師
陳譓伊律師
被 告 蘇睿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原告關於判決被告蘇睿騏就附表編號1至4、6至8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就關於附表編號5無罪部分起訴請求被告損害賠償,本院另為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事實 1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一)所載事實 2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二)所載事實 3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三)所載事實 4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四)所載事實 5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五)所載事實 6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六)所載事實 7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七)所載事實 8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八)所載事實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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