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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蕭凱中律師
萬 峰律師
陳譓伊律師
被 告 蘇睿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請求被告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睿騏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一案,其中如附表編號5所載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是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至原告關於本院判決被告蘇睿騏就附表編號1至4、6至8有罪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事實 1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一)所載事實 2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二)所載事實 3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三)所載事實 4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四)所載事實 5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五)所載事實 6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六)所載事實 7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七)所載事實 8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實體部分欄一(八)所載事實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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