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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 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王○○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母策進會
法定代理人 高甜
訴訟代理人 莊佳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關於被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母策進會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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