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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訓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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