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98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芊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所為112年度審金簡字第171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042號、第1043號、第1044號、第1045號、偵字第12615號),提起上訴並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2531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審理。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查被告林芊秀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建忠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