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5849、15850、15851、21865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孟宇犯如附表三編號1至2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林冠綸、蘇宏毅(上開2人業經本院審結)、林孟宇(原名:林孟儒、林洺) 各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分別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同年年底起、000年0月間某日起加入王建興、林永欣(上開2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另行審結)及其他真實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員所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下簡稱:本案詐欺集團,蘇宏毅、林孟宇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604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67號判決在案),擔任取款之工作(即俗稱車手),負責提領潘景松(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另行審結)名下英聯網路行銷科技有限公司(下簡稱:英聯公司)之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XXXX2848號帳戶(下簡稱:聯邦銀行帳戶)與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XXXX5291號帳戶(下簡稱:第一銀行帳戶)內之詐欺款項,林孟宇因此可獲得其提領款項的千分之一作為報酬。
林冠綸、蘇宏毅、林孟宇與王建興、林永欣、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以附件一所示之詐術詐騙附件一所示曾妍綾等人,致附件一所示之人分別陷於錯誤,而於附件一所示匯款時間依指示繳費儲值或匯款(本案詐欺集團施用之詐術、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均如附件一所載),再透過英聯公司與第三方支付金流服務業者台灣萬事達金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萬事達公司)、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華國際公司)於附表三所示日期撥款至英聯公司之聯邦銀行帳戶或第一銀行帳戶後(附表一、二部分分為林冠綸、蘇宏毅提領部分,不贅述),林孟宇則依王建興之指示提領附表三所示之詐騙所得交予王建興,再由王建興轉交本案詐欺集團,而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建興、林永欣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潘景松於警詢時之證述內容相符,並有附件一「證據清單」欄所載證據(此部分證據均在同案被告王建興等人起訴卷內,經被告對於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本院金訴卷二第470頁)、英聯公司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資料(偵15850卷第33、248頁)、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臨櫃取款傳票及取款憑條(同上偵卷第35至37頁)、英聯公司第一銀行帳戶臨櫃取款傳票影本(同上偵卷第39至63頁)、中華國際公司111年4月26日中總111字第0000-00號函檢附英聯公司交易明細資料(偵21865卷三第17至244頁)、萬事達公司111年5月23日<111>萬字第195號函檢附載英聯公司交易明細資料(包含圈存且未撥款之爭議款項及隨身碟,偵21865卷三第245至573頁)、「0000000_萬事達回覆確認交易明細(針對被害人-更新版)_092625.xlsx」列印資料(同上偵卷三第589至596頁)、被害+第三方撥款+大額捐款_金流時序總表(完整版)(同上偵卷三第597至615頁)在卷可佐,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證相符而足採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㈠核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至2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共29罪)。
㈡罪數:⑴附表三編號1至4、11、12、13、16、17、22、27所示之被害人等雖均有多次匯款之行為,惟本案詐欺集團係基於一詐欺取財之目的,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⑵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至29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⑶不併科罰金刑之說明:本院就被告所犯經整體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罪刑相當原則,並充分評價、考量於具體科刑時,認就其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之自由刑,基於不過度評價之考量,均不併宣告輕罪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之「併科罰金刑」(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
⑷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至29所示共29次犯行,係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時間亦不相同,顯係各別起意,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就附表三編號1至29所示犯行,與王建興、林永欣、本案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刑之減輕事由:⑴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該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
修正後之條文則為:「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之規定須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其要件較為嚴格,經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被告於準備及審理中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罪均自白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均減輕其刑,惟該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僅於量刑時一併衡酌該減輕其刑之事由。
⑵附表三編號3、5至10、15、18至20、24至29部分,均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①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
考其立法意旨,科刑時原即應依同法第57條規定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量刑標準,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自係指裁判者審酌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即必於審酌一切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
②查,被告就附表三所為之犯行,均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其最輕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刑度非輕,然考量被告僅係擔任出面提款之「車手」工作,完全聽從王建興之指示,與詐欺集團中擔任幕後策畫者或實際以話術從事詐術之主謀相比,其惡性顯然較輕,且其犯後坦承犯行,附表三編號3、5至10、15、18至20、24至29所示被害人被詐騙金額均未超過新臺幣(下同)1萬元,若科以法定最輕本刑1年有期徒刑,顯然有過重之嫌,容有情輕法重之情事,尚難認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在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過苛而引起一般之同情,堪值憫恕,綜合上開各情,本院認被告就附表三編號3、5至10、15、18至20、24至29部分之犯罪情節、客觀情狀及主觀惡性加以考量,若科以法定最輕本刑1年有期徒刑,均猶嫌過重,容有情輕法重之情事,尚難認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在客觀上足以使人感覺過苛而引起一般之同情,堪值憫恕,就前開部分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量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正值年輕,且非無謀生能力,其不思依憑自己能力及勞力以正當、合法途徑賺取錢財,竟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車手工作,並將詐欺贓款轉交上手成員,製造金流斷點,致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等求償無門,檢警亦無法追查上手成員,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所為均有不該;
惟念其終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其所犯洗錢罪部分合於減刑之規定,兼衡其之素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本院金訴卷二第518頁)、目的、手段、在本案犯罪中所扮演提領款項之角色、參與犯罪之程度尚屬邊緣、被害人數、被詐騙金額,被告與被害人陳振旭(附件一編號156)、蕭銘松(附件一編號162)、張致豪(附件一編號193)達成調解,有卷存調解筆錄(本院金訴卷一第373至376、379、380頁)可參,然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均未給付上開被害人款項,而係由王建興處理(本院金訴卷二第516頁),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開計程車,月薪約3萬元,未婚,入監前與母親同住,需要幫忙支付房貸、妹妹的學費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本院金訴卷二第517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9「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㈥被告所犯上開數罪不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理由: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被告犯如附表三之29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數罪部分,雖不得易科罰金,惟被告仍得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其餘超過有期徒刑6月部分,均屬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上開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之數罪,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數罪,固均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惟被告除前述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案件業已確定外,另案繫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亦判決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還有案件繫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13號)尚未審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本院金訴卷二第526、530頁),前開部分與被告犯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之數罪,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數罪,日後有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揆諸前開說明,俟被告上開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陳明。
㈦沒收部分:⑴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陳因負責提領款項可獲得提領金額千分之一作為報酬,且會再交付前扣除報酬,有警詢筆錄、訊問筆錄、審判筆錄可證(偵15850卷第11、141、143、147頁、本院金訴卷二第517頁),是公訴意旨認被告之報酬為提領金額之千分之三,尚有未合。
又附表三所示被害人被詐騙之款項合計共1,093,100元,是被告實際獲得之報酬合計1,093元(元以下捨去),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賠償或返還被害人等,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⑵扣案之IPHONE 13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1支,係被告所有,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15850卷第19至25頁)可佐,經檢察官數位採證後,並未發現上開行動電話與本案有關,有數位採證報告(同上偵卷第203至217頁)可查,難認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且非義務沒收之物,公訴意旨亦未聲請沒收,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陳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安蕣追加起訴,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一:被害人清單
附表一:林冠綸提領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被騙金額 萬事達公司撥款日期、金額及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 證 據 出 處 1 游莉梅(編號13) 1千元 109年8月31日撥款10,145,610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於同日15時35分、16時9分許提領200萬元、504萬7千元 偵21865卷三第530、598頁、偵15849卷第25、39頁 2 楊守謙(編號134) 3,834元 3千元 109年9月9日撥款10,044,349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於109年9月9日14時48分許提領750萬元、同年月10日提領120萬元(追加起訴書附表一漏載) 偵21865卷三第518、598頁、偵15849卷第25、50頁 3 莊雅淳(編號135,調解成立) 2萬元 11,664元 1萬7千元 偵21865卷三第518、598頁、偵15849卷第25、51頁 4 曾妍綾(編號2) 1千3百元 5 沈宜慧(編號136) 1千元 6 鄭筠蓓(編號16) 2萬元 4萬元 7 王建承(編號14) 2萬元 偵21865卷三第598頁、偵15849卷第25、52頁 1萬元 109年9月21日撥款3,110,701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9月21日12時31分許提領232萬3千元 8 傅依婷(編號137) 1千元 28,380元 同年10月12日撥款6,380,274元、847,380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同年月12日10時51分提領61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598頁、偵15849卷第25、41頁 29,900元 29,920元 同年月19日撥款0000000元、206100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同年月19日14時31分許提領180萬元 9 曾珮瑜(編號140) 5萬元 109年10月29日撥款2,109,123元、444,691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同年月29日14時40分許提領18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598頁、偵15849卷第25、53頁 10 卓鈺翔(編號138) 5萬元(3筆) 2萬元 3萬元 109年11月9日撥款3,651,822元、783,257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同年月9日15時41分許提領364萬元 偵21865卷三第476、598、599頁、偵15849卷第25、55頁 11 徐宇辰(編號139) 5萬元(2筆) 12 林筠舜(編號42,調解成立) 3萬元 2萬元 1千元 109年11月18日撥款3,692,352元、同年月20日撥款364,896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同年月20日9時34分許提領191萬元 偵21865卷三第599頁、偵15849卷第25、56頁 13 張耘碩(編號200) 1千元 偵21865卷三第、599頁、偵15849卷第25、42頁 2萬5千元 109年11月27日撥款828,087元、858,793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109年11月30日10時4分許提領300萬元 14 陳林謙(編號37,調解成立) 2萬元 5千元 110年1月18日撥款1,622,539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19日10時54分許提領23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01頁、偵15849卷第25、64頁 2萬元(2筆) 1萬元 110年1月27日撥款2,290,624元、1,711,954元、305,961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1月29日9時17分許提領200萬元、同日10時23分許提領300萬元 15 余智瑋(編號3) 2萬元(7筆) 1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01、602頁、偵15849卷第25、44、65頁 16 王蔚軒(編號157) 1千元 2萬元(4筆) 1萬元 5千元 17 李芊諭(編號75) 3千元 18 梁博淳(編號44) 1千元 19 葉泓翌(編號19) 1千元(2筆) 110年2月3日撥款3,447,708元、69,982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4日10時16分許提領30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03頁、偵15849卷第25、45頁 20 陳凱銘(編號49) 1千元 21 陳依琳(編號20) 3萬元(5筆) 22 廖志豪(編號50) 1千4百元 110年2月8日撥款6,528,125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2月19日10時35分許提領54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03、604頁、偵15849卷第25、47頁 1萬5千元 110年2月18日撥款5,593,842元、170,540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23 李家翔(編號117) 1千元 24 儲鈺昇(編號83) 1萬元 5千元 25 張立廷(編號32) 1,090元 1萬元 26 高綺蓮(編號123,調解成立) 1千元 27 蔡乙蔚(編號257,調解成立) 1千元 1萬元(6筆) 28 崔鴻翔(編號47) 1,315元 29 田珀瑜(編號93) 1千元
附表二:蘇宏毅提領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被騙金額 中華國際公司撥款日期、金額及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 證 據 出 處 1 高振文(編號143) 1萬元 2萬元 110年1月4日撥款2,967,145元至英聯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4日11時40分許提領30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00頁、偵15851卷第77、79頁 2 李信男(編號23) 2萬元 1萬元 110年1月22日撥款3,228,609元至英聯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22日14時44分許提領380萬6千元(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267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02頁、偵15851卷第77、82頁 3 洪雅琴(編號260) 1萬元(2筆) 1萬1千元 2萬元 110年1月29日撥款3,164,684元至英聯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1月29日13時37分許提領316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03頁、偵15851卷第77、84頁 4 劉家妤(編號259,和解成立) 2萬元(2筆) 1萬元 110年2月5日撥款4,216,755元至英聯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2月5日16時1分許提領42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03頁、偵15851卷第77、85頁 5 林宏榮(編號186,調解成立) 1萬元 2萬元 110年2月19日撥款8,106,011元至英聯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2月19日14時32分許提領60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04、605頁、偵15851卷第77、87頁 6 戴舒涵(編號27) 2萬元 1萬元
附表三:林孟宏(原名:林洺、林孟儒)提領部分
編號 被害人 被騙金額 萬事達公司或中華國際公司撥款日期、金額及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 證 據 出 處 罪名及宣告刑 1 黃松根(編號164) 2萬元 1萬元 110年3月5日撥款3,639,408元至英聯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3月5日14時10分提領42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08頁、偵15850卷第33、47頁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張語恬(編號241) 2萬元(3筆) 1萬2千元 110年3月12日撥款2,568,287元至英聯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3月12日15時7分許提領30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08頁、偵15850卷第33、63頁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潘柔亘(編號129) 1千元 4千元 110年3月15日撥款917,023元、5,052,030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15日15時26分許提領45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06、609頁、偵15850卷第33、35頁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4 張致豪(編號193) 5萬元 1萬5千元 4千元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薛亦翔(編號97) 1千元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6 賴耀禾(編號61) 3千元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7 鄭雨青(編號81) 1千元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8 李祈逸(編號91) 1千1百元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9 蔡旭東(編號92) 1千元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0 王岑發(編號120) 1千元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1 黃穎翰(編號122,已歿) 1萬5千元 2萬(2筆)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陳○諺(編號238) 5千元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千元 110年3月2日撥款21,05,316元、700,805元、4,070,723元、939,985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13 蔡建彰(編號150) 5千元 同附表三編號3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5千元 110年3月22日撥款602,779元、5,030,977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同附表三編號18 偵21865卷三第610頁、偵15850卷第33頁 14 劉尚儒(編號18) 1萬元 110年3月19日撥款2,972,881元至英聯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3月19日15時30分許提領28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10、611頁、偵15850卷第33頁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15 張鈞筑(編號52) 5千元 110年3月17日撥款474,183元、2,266,782元、272,296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17日15時45分許提領10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09、610頁、偵15850卷第33頁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16 蕭銘松(編號162) 5萬元(14筆)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17 許僑宴(編號191) 2萬元(2筆) 1萬元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孫榮歧(編號62) 1千5百元 110年3月26日撥款420,334元、1,821,952元至英聯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110年3月26日15時45分許提領14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12頁、偵15850卷第33頁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19 王珮諭(編號169) 1千元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0 劉憬豪(編號152) 1千元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1 卓恩惠(編號121) 1萬元 110年3月26日撥款2,896,36元至英聯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3月26日13時58分許提領24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12頁、偵15850卷第33頁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2 游鴻凱(編號261) 1萬元 2萬元 110年4月6日撥款2,811,722元至英聯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4月6日14時35分許提領27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13頁、偵15850卷第33、57頁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3 邱怡瀞(編號251) 1萬元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24 蔡佳蒨(編號148) 4千元 110年4月9日撥款2,447,290元至英聯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4月9日15時17分許提領41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14頁、偵15850卷第33、61頁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25 陳振旭(編號156) 5千元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26 蔣榮綜(編號102) 1千5百元 110年4月23日撥款651,216元至英聯公司第一銀行帳戶 110年4月23日13時48分許提領70萬元 偵21865卷三第614頁、偵15850卷第33、62頁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7 劉彥廷(編號219) 1千元(2筆)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28 楊雅蘭(編號250) 1千5百元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29 黃璿家(編號230) 1千5百元 林孟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