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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軒睿
選任辯護人 吳威廷律師
洪清躬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軒睿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郭軒睿明知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以有償方式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對於有價證券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而直接或間接取得報酬,竟基於違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單一犯意,自民國110年7月前某日起,先以「從0開始的交易者Trader K」名義,在YouTube頻道發表股市投資分析之影片,吸引包括如附表二所示之詹力霖、林昀逸、高子媛、游紀原、曾林弘、高一升、王淳生、陳祈寧、譚渥親、林伯杰、劉素真(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劉素貞」)、劉翔仁、蕭鉦穎、洪嘉佑、余紀衡、溫榮芳、林佑南等人(下稱詹力霖等17人)在內之不特定網友,加入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帳號「@476sdhes」、暱稱「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人為好友後,再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課程內容之LINE訊息,表示如成為付費會員,即可接收如課程內容所示訊息,招攬包括詹力霖等17人成為付費會員,待詹力霖等17人將所參加課程之費用匯入郭軒睿指定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帳戶)後,郭軒睿再以暱稱「K」傳送LINE訊息或邀請加入「當沖策略教學」、「當沖策略教學(第二梯)」群組,並傳送次日股市之盤前、個股分析意見等訊息予付費會員,以此方式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而牟利,共計從中獲取150萬6,000元之報酬(本案付費會員即被害人姓名、匯款時間、金額、匯入帳戶及參加之課程名稱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二、案經林昀逸、高子媛、游紀原、曾林弘、高一升、王淳生、陳祈寧、譚渥親、林伯杰、劉素真、劉翔仁、蕭鉦穎、洪嘉佑、溫榮芳、林佑南告訴暨詹力霖告發,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郭軒睿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對該等證據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19號卷(下稱本院金訴卷)卷1第181、445至452、518至537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此等供述證據筆錄製作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認此等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
又本判決所援引之其他文書、物證,因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10年7月起於YouTube頻道用「從0開始的交易者Trader K」帳號張貼課程訊息,並開設如附表一所示課程及向附表二所示之人收取各編號所示金額之費用等情(本院金訴卷1第86、87頁),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第107條第1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行,並辯稱:我只是透過附表一課程內容教導投資理論、編寫講義等語。
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僅係對學員進行一對一教學、傳授股票線圖技術分析理論,並由學員自行演練,乃一般性提供有價證券投資資訊,而非進行個股股票價值分析或推薦買賣,所提供之資料僅用作講解時使用,依司法院釋字第634號,應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第107條第1款之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之犯行等語。
經查:㈠被告未領有金管會所核發得以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許可執照,而自於110年7月前某日起,即以「從0開始的交易者Trader K」名義,在YouTube頻道發表股市投資分析之影片,詹力霖等17人並依該影片內容所載加入LINE帳號「@476sdhes」、暱稱「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人(即被告)為好友後,被告傳送如附表一所示課程內容之訊息予詹力霖等17人,其等復依指示分別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之款項匯入本案帳戶,被告再以LINE暱稱「K」傳送訊息或邀請加入「當沖策略教學」、「當沖策略教學(第二梯)」群組,並傳送次日股市之盤前、個股分析意見等訊息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487號卷(下稱偵卷)第10至21頁,111年度他字第1331號卷(下稱他字卷)卷二第667頁,本院金訴卷1第86、87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余紀衡(他字卷二第603至606頁,偵卷第51至56頁)、高一升(偵卷第73至78頁)、高子媛(他字卷二第607至611頁)、溫榮芳(他字卷二第615至618頁)、林昀逸(他字卷二第621至624頁)、洪嘉佑(他字卷二第627至630頁)、劉素真(他字卷二第631至635頁)、曾林弘(他字卷二第637至640頁)、游紀原(他字卷二第641至644頁)、證人即告發人詹力霖(偵卷第89至94頁)、證人楊主恩(偵卷第41至44頁)於調詢時所為證述相符,並有YouTube頻道「從0開始的交易者Trader K」之網頁擷圖(他字卷一第61頁)及該影片資訊欄與LINE帳號搜尋頁面擷圖(他字卷一第63至65頁)、「當沖策略教學」及「當沖策略教學(第二梯)」LINE群組對話内容(他字卷一第67至115、119至137頁)、告訴人林昀逸等16人提出之附表一(他字卷一第139至165頁)、告訴人林昀逸與LINE帳號「@476sdhes」即「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一第167至197頁)、與LINE暱稱「K」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一第205至267頁,他字卷三第433至435頁)及其提出轉帳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封面影本(111他1331卷一第199至203頁)、告訴人游紀原與LINE帳號「@476sdhes」即「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一第269至331頁)、與LINE暱稱「K」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一第337至391頁,他字卷三第431頁)及其提出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他字卷一第333至335頁)、告訴人高一升與LINE帳號「@476sdhes」即「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一第393至429頁,偵卷第83至87頁)、LINE相簿擷圖(他字卷三第525頁)及其提出之銀行帳戶資料及轉帳交易明細(他字卷一第431至435頁)、告訴人高子媛與LINE帳號「@476sdhes」即「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一第437至475頁)、與LINE暱稱「K」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一第483至551頁)及其提出之銀行帳戶資料、轉帳交易明細及台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他字卷一第477至481頁)、告訴人陳祈寧與LINE暱稱「K」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一第565至595頁)及其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他字卷一第553至563頁)、告訴人王淳生與LINE帳號「@476sdhes」即「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一第597至607頁)、與LINE帳號「K」之對話紀錄截圖(他字卷一第615至627頁)及其提出之台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轉帳交易明細匯款予被告之交易明細資料(他字卷一第609至613頁)、告訴人譚渥親與LINE帳號「@476sdhes」即「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一第629至633頁)、與LINE暱稱「K」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一第641至903頁)及其提出之臺北富邦銀行封面影本及轉帳交易明細(他字卷一第635至639頁)、告訴人曾林弘與LINE帳號「@476sdhes」即「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一第905至933頁)、與LINE暱稱帳號「K」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二第9至47頁,111他1331卷三第413至415頁)及其提出之第一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轉帳交易明細(他字卷二第3至7頁)、告訴人林伯杰與LINE帳號「@476sdhes」即「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二第49至63頁)及其提出之永豐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交易明細查詢(他字卷二第65至67頁)、告訴人劉素真與LINE帳號「@476sdhes」即「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二第69至85頁)、與LINE暱稱「K」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二第97至109頁,他字卷三第417至419頁)及其提出之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轉帳交易明細(他字卷二第87至95頁)、告訴人劉翔仁與LINE帳號「@476sdhes」即「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二第111至127頁)、與LINE暱稱「K」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二第135至169頁,他字卷三第521至523頁)及其提出之台新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轉帳交易明細(他字卷二第129至133頁)、告訴人蕭鉦穎與LINE帳號「@476sdhes」即「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二第171至187頁)及其提出之京城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轉帳交易明細(他字卷二第189至191頁)、告訴人洪嘉佑與LINE帳號「@476sdhes」即「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二第193至213頁)及其提出之華南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轉帳交易明細(他字卷二第215至221頁)、告訴人林佑南與LINE帳號「@476sdhes」即「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二第223至243頁)、與LINE暱稱「K」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二第253至347頁,他字卷三第527至573頁)及其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轉帳交易明細(他字卷二第245至251頁)、告訴人余紀衡與LINE帳號「@476sdhes」即「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二第349至365頁)、與LINE暱稱「K」及「當沖策略教學(第二梯)」群組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二第371至481頁,他字卷三第437至519頁,偵卷第61至71頁)及其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他卷二第367至369頁)、告訴人溫榮芳與LINE帳號「@476sdhes」即「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二第483至513頁)、與LINE暱稱「K」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二第519至559頁,他字卷三第421至429頁)及其提出之臺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轉帳交易明細(他卷二第515至517頁)、被告提供之教學講義(他字卷二第673至685頁)、110年7月至9月之股票線圖分析(他字卷三第5至336頁)、被告於110年7月19日、8月2日、9月8日錄製之錄影影片畫面擷圖(他字卷三第371至377頁)、被告於「當沖策略教學」LINE群組張貼之相簿內照片擷圖(他字卷三第379至391頁)、被告於「當沖策略教學(第二梯)」LINE群組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三第393至411頁)、110年11月1日「當沖策略教學第2梯」LINE群組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27頁)、110年11月1日LINE暱稱「K」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29至31頁)、本案帳戶之110年1月4日至110年11月1日交易明細(偵卷第33至39頁)、YouTube頻道「從0開始的交易者Trader K」之網頁擷圖(偵卷第48至49頁)、金管會110年11月17日金管證投字第1100373379號函(偵卷第115頁)在卷可稽,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條明白揭示「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之立法意旨。
參以同法第4條第1項立法理由所示:參酌美國1940年投資顧問法第2條所謂「投資顧問」,係指「任何人以提供他人買賣證券之建議,而獲取報酬者」。
由於是類投資顧問提供證券交易相關意見或建議,憑此獲致報酬,其服務對象、影響範圍廣大,乃嚴格規範其注意義務與忠實、誠信及保密等義務暨民事責任,且為防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及危害投資人權益,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之業務種類,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63條第1項、第2項規定此類業者應經許可、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設立分支機構亦應經許可;
第107條第1款更明定未經許可經營者之刑事罰則,俾藉由事前、事中與事後之許可、規範、監督、究責,健全該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確實保障投資安全。
可認立法者係因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經營,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及風險性,為建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之專業性,保障委任人獲得忠實及專業服務之品質,以保障投資人之權益,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虞,因而就該等事業之成立採許可制。
倘有未經許可經營上開業務,即具有可罰的實質違法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5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行為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從中取得報酬,即屬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所謂證券投資顧問,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營業,所指營業內容,係指攸關構成導致投資決策過程中之活動。
關於提供有關證券之顧問內容部分,則只要顧問內容或報告本身與特定證券商品相關即屬之,是就市場趨勢分析、以統計數字或歷史資料提供顧問(不包括僅提供未經篩選之資料,而為客觀事實之報導)、提供如何選用投資顧問之意見、提供關於投資證券之優點,而非建議投資其他非證券之財務工具、提供一系列證券名單以供客戶從中選擇,即使該顧問並未在名單作特別之推介,均可認屬提供有關證券之顧問形態,自應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3條第1項規範。
另所謂技術分析,是指研究過去金融市場資訊來預測價格的趨勢與決定投資的策略。
不問客戶是否依此做成投資決策,即已非屬一般性資料之整理,應認屬具體投資建議之提供,而作為預測價格趨勢與決定投資之策略依據,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3條第1項所規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範疇(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68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就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之業務而言,係在建立證券投資顧問之專業性,保障投資人於投資個別有價證券時,獲得忠實及專業之服務品質,並避免發生擾亂證券市場秩序之情事,依此立法目的及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如僅提供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而非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之證券投資講習(例如講習雖係對某類型有價證券之分析,而其客觀上有導致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實質效果者,即屬間接提供個別有價證券價值分析之證券投資講習),始不受相關法律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634號解釋意旨參照)。
然此處所謂「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應指對不特定人公開且可無償取得之資訊,倘單純提供未予篩選、編輯或加工之一般性證券投資資訊,並未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當非此處所稱之證券投資顧問;
惟若提供自己或他人改造加工或添附之相關證券投資資訊,或以資作為技術分析,顯非「一般性之證券投資資訊」,縱使行為人並未直接推薦買賣特定有價證券商品,因已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仍屬應經許可始得經營之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而金管會亦參酌前揭意旨於100 年5 月5 日以金管證期字第1000020068號函揭示該會「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業務之認定原則」,是如符合下列3項構成要件者,屬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①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以直接或間接從事個別有價證券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目的(含客觀上有導致對個別有價證券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實質效過),反覆在網站刊登證券投資分析文章、提供證券投資分析簡介訊息、辦理證券投資分析講習(教學)、或銷售證券投資分析出版品;
②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
③第①點所列行為與第②點取得報酬之間,依個案具體情節,具有對價關係【金管會100年5月5日金管證期字第1000020068號函所示之該會「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或期貨顧問業務之認定原則」中第二㈠及三㈠部分參照】。
㈢經查:1.被告前以「從0開始的交易者Trader K」名義,在YouTube頻道發表股市投資分析之影片,其中包括標題「很難不獲利的當沖操作模式」、「今天當沖做空好舒服」、「市場最狂直接公開當沖操作」等影片,且其上標記「又是用族群賺錢」、「族群真的好用追多照樣獲利」、「當沖實單操作如何吃漲停」等文字;
並於110年7月13日發表標題「昨天選股根本神準!!明天大盤會走哪邊!!00000000台股解盤加當沖功課大公開!!」、110年8月16日發表標題「大盤量縮節奏抓對當沖還是賺!!活著就有機會越賺越多!!00000000台股解盤加當沖」等影片,且該等影片貼文提及「如果需要我的服務也都歡迎來找我、要如何放大獲利還是穩定心態,不管投資或投機都可以來找我,顧問項目是付費內容,但我相信會給出與市面上不同價值產品、附上顧問連結https://lin.ee/SWnj8z7 ,如果連結不了,請搜尋@476sdhes」等內容,此有「從0開始的交易者Trader K」之YouTube頻道影片擷圖(他字卷一第61頁,偵卷48、49頁)在卷可憑。
2.又瀏覽被告以「從0開始的交易者Trader K」名義、在YouTube頻道發表之影片之不特定網友,依影片貼文指示搜尋LINE帳號「@476sdhes」後即可將暱稱「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之人)」加入為好友(他字卷一第63頁),並得接收其傳送或回覆之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訊息,詹力霖等17人因而分別加入附表二「參與之課程名稱」欄所示課程並支付費用,此有詹力霖等17人與LINE暱稱「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之對話紀錄擷圖及匯款資料可佐,已如前述,被告對此亦供承YouTube頻道上「從0開始的交易者Trader K」帳號為其本人使用,且該帳號內容均為其自行張貼,附表一為其開設之課程並收取費用,主要是在YouTube平台「從0開始的交易者Trader K」的資訊欄貼出官方LINE帳號的連結,讓不特定人可以連結至LINE帳號,並且選擇他們想要的課程方案。
而附表一所示之方案1「單純想看分析」之會員繳交6,000元學費即可以加入「當沖盤後分析」LINE群組,該群組為期一個月,我每天都會在傍晚或晚間以圖片或影片方式在群組中上傳我挑選的6支個股,並附上我的分析,我會提供個股股價觀察之點位區間,並特別標註會員需特別注意的股價點位,提供會員隔日股票投資之參考,會員可就我挑選個股所繪製的線圖進行觀察,看未來該檔個股的走勢,我會繪製壓力線,也就是觀察點位的區間;
方案2「當沖全部策略買斷」與方案1大致相同,也是加入同一個LINE群組,但會另外付給參與會員一份長期累積下來的投資心得講義;
方案3「當沖完整策略學習」之會員可加入「當沖策略教學第2梯」LINE群組3個月,課程內容和方案1大致相同,我每天都會在傍晚或晚間以圖片或影片方式在群組中上傳我挑選的10支個股,並附上我的分析,例如提供個股股價觀察之點位區間之點位區間,也會提供前揭投資心得講義,另會不定期傳送我操作的結束時製作之影片,內容與方案1、2相同,都是分享我當天進出場的策略等語(偵卷第10至17頁,本院金訴卷1第86、87頁),並有「當沖策略教學」之LINE群組對話內容及相簿擷圖(他字卷一第67至115頁,他字卷三第379至391、527至573頁)、「當沖策略教學(第2梯)」LINE群組對話擷圖(偵卷第27、67頁,他字卷三第393至411頁)及被告以暱稱「K」與林昀逸、游紀原、高子媛、陳祈寧、王淳生、譚渥親、曾林弘、劉素真、劉翔仁、林佑南、余紀衡、溫榮芳間之對話紀錄擷圖(他字卷一第205至267、337至391、483至551、565至595、615至627、641至903頁,他字卷二第9至47、97至109、135至169、253至347、371至481、519至559頁,他字卷三第413至415、417至419、421至429、431、433至435、437至519、521至523、527至573頁)、被告於110年7月19日、同年8月2日、同年9月8日錄製之錄影影片畫面擷圖(他字卷三第371至377頁)在卷可佐,可見被告於經營附表一所示課程期間,確有依上開課程內容之介紹及承諾,於前一日發佈次日台股解盤影片,且每日交易日開盤前擇定特定個股並提供該股分析圖等情;
再參以被告與上開人等之對話過程中,不乏明確表示「有盤前重點在群組,看一下喔」、「明早來提示重點」、「先傳明日盤前給大家」(他字卷一第211、221、615、659頁,他字卷二第13、141、521頁),而被告於110年7月13日發表標題「昨天選股根本神準!!明天大盤會走哪邊!!00000000台股解盤加當沖功課大公開!!」、110年8月16日發表標題「大盤量縮節奏抓對當沖還是賺!!活著就有機會越賺越多!!00000000台股解盤加當沖」,即被告亦有於前一日發佈次日台股解盤、聲稱「昨日選股神準」等詞之影片(偵卷48、49頁)。
是由上開證據可知,被告於每次交易日所挑選之個股並非隨機挑選,而是因應當時股市市場狀況每日更新、擇定,其係為付費會員從股票市場上千檔股票中,挑選適合於當日進行當沖交易以賺取價差利潤之股票,可徵被告於每次交易日傳送至付費會員群組之訊息所指股票,確係經其挑選、分析判斷後,始推薦予付費會員,客觀上已有對該個股提供價值分析及推介建議之實質效果。
3.另據證人余紀衡於調詢時證稱:「從0開始的交易者TraderK」頻道每天都會提供大盤及個股分析,「K」固定會在「當沖策略教學(第二梯)」群組裡每日提供股市分析意見,並上傳自己操作當沖的影片,影片內容包含個股資訊及他的買點位等語(他字卷二第604、605頁),又於偵訊時證稱:被告會在公開影片中以大盤及個股的L線圖畫出壓力、支撐圖,並挑出幾檔股票來作為選股推薦。
他的影片是每天晚上更新,是預測隔天大盤及個股的走勢,他在群組內會推薦幾支個股,並以他自繪的個股撐壓圖提供成員參考,讓大家試著依照他的建議進行投資,他在付費群組中貼過他的對帳單,可以看到他做當沖賺了不少錢等語(偵卷第52、53頁);
證人楊主恩於調詢時證稱:被告講解他對於每日台股解盤之分析建議,也會提供客戶選股標的,他會在上市開盤一天給會員選股的相關建議等語(偵卷41、42頁);
證人高一升於調詢時證稱:「從0開始的交易者Trader K」的YouTube影片是每天平日晚上更新,被告會分析當日大盤及櫃買的數字,並提供3支選股,再以他的判斷畫K線圖,會註明壓力及支撐點的價格區間,例如說在100至105元之間是壓力點,觀眾便可以在那段區間內自行選擇哪個點位要賣空。
在「當沖策略教學」LINE群組內,每日盤前他會提供10支選股給會員,其中6支他會畫出K線撐壓圖,另外4支他則直接標名義用哪些「策略」交易。
就是他自己發明的投資策略,有「突破策略」、「跌破策略」、隔日衝券商」、「弱勢反彈」等,意思就是會員可以按照他提供的點位操作,他提供的選股具參考價值,也一定會成為大家參考的依據等語(偵卷第74、75、77頁);
證人詹力霖於調詢時證稱:「從0開始的交易者Trader K」在YouTube頻道上傳的公開影片中會推薦幾支個股,並搭配他自己繪製的K線撐壓圖,用以預測隔日該幾支個股的走勢,加入「當沖盤後分析」付費群組裡,他則會每日晚上約7、8點左右選定6、7支他認為隔天會上漲的飆股,並提供他認定的支撐點及壓力點價位區間作為附註給會員作為買賣股票的交易參考,所謂支撐點價位區間及壓力點區間意思就是在該特定區間內看漲或是看空,他曾在付費群組內放出自己的對帳單,顯示藉由他的投資股票操作賺了一些錢,也會鼓勵其他會員放出他們照著「K」指示交易因而獲利的對帳單。
我於000年0月間都是照他推薦的個股買賣,因為他每天都會推薦6、7支個股,加入付費會員後,我就只會依照他推薦的幾檔股票去進行買賣,就我所知,在110年7月初期至中期,他的選股推薦對所有付費會員都具有很大影響力,可以說是一個指標。
就是會員們都會按照他指示的標的進行買賣等語(偵卷第91至93頁);
證人林昀逸於調詢時證稱:被告斷斷續續有在群組內分享投資標的,告訴我們進場的點位、買賣時機,他主要是告訴我進場的時機點位,並建議我買進或賣空等語(他字卷二第623頁);
證人劉素真於調詢時證稱:「當沖策略教學」LINE群組中,「K」會提供股市操作的錄影、下單擷圖、投資策略文字分析記事本還有投資心得等投資意見,例如看到股票的訊號就可以進場買賣股票等語(他字卷二第633頁);
證人曾林弘於調詢時證稱:「當沖策略群組」LINE群組裡,「K」會每天討論當天大盤走勢,他會推薦4、5支個股,建議群組內的人隔天開盤後可以進行當沖操作,「K」也會分享他操作個股當沖的成果等語(他字卷二第638頁);
證人游紀原於調詢時證稱:「當沖策略教學」LINE群組內,「K」會每個開盤日都整理隔一天的個股支撐與壓力面,並提供隔日個股的操作建議,整理成圖片後放到群組的相簿李等語(他字卷二第642頁)。
再觀諸卷附之「當沖策略教學」LINE群組「10/1盤前」相簿擷圖,此乃110年9月30日14時30分之個股K線撐壓圖,其中「華夏」之操作建議載明「拉高量縮,注意明天開盤,開在靠近壓力處積極卡位空單,開低則等上拉爆量後進場做空」(他字卷三第383頁);
「景碩」之操作建議為「5ma將反壓,偏空操作,注意開盤位置,開平盤附近震盪,會積極卡位空單,開高等上拉到壓力再進場」(他字卷三第385頁);
「世界」之操作建議為「上拉到頸線附近,開平盤附近震盪會積極卡位空單,直接開高破壓則視為真突破,不會加碼空單」(他字卷三第387頁);
「一詮」之操作建議為「卡在撐壓區間,注意開盤第一段3%以上走勢,先上拉偏空操作,下殺則偏多(他字卷三第389頁);
「晶豪科」之操作意見為「回到震盪區間上緣,注意開盤位置,平盤附近震盪會直接卡位空單,開低等上拉到壓力做空」(他字卷三第391頁),可見此乃被告分析判斷後預測上開個股於110年10月1日開盤後之股價走勢,並推薦付費會員進場做多或做空而當沖之買賣時點,益徵被告絕非僅係單純提供未經篩選之教學資料而為之陳述或資料整理,尚有於盤前擇定、提供特定個股之操作建議至明。
4.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僅係透過附表一課程內容教導投資理論、編寫講義、進行一對一教學、傳授股票線圖技術分析理論,並由學員自行演練,乃一般性提供有價證券投資資訊,而非進行個股票價值分析或推薦買賣,依司法院釋字第634號應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6條第1項、第107條第1款規定云云。
惟按是否構成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乃以未領有許可執照且因而獲得對價報酬之行為人,其所為是否屬直接或間接從事個股之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為斷,不論其形式上以何名目進行,亦不以盤中提供資訊或帶領投資人進出市場為必要,若其所為「客觀上」已有對該個股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實質效果,即該當本罪,不因行為人自身如何定性其行為,亦不問投資人主觀上如何解讀、看待其行為而影響其犯行之成立,業經金管會及最高法院一再敘明如上。
是縱使被告於發表盤前訊息後,未曾於盤中發表任何訊息與訂閱戶,亦未另成立對付費會員傳送帶進、帶出之訊息,而其盤前所提供之資訊,尚須付費會員視當日開盤後市場價量狀況進行交易,然被告於每次股市交易日開盤前一日即以發送盤前訊息及K線撐壓圖之方式,向付費會員推介經其評價、分析後適合在次日進行當沖交易之個股,並提供其所分析預測該個股適合進場交易之價格點位、區間,其所為顯已非就未經篩選之資料為客觀事實之報導或一般性資料之整理或單純分享投資經驗或教導投資理論,而是具體投資建議之提供,客觀上已有對該個股提供價值分析及推介建議之實質效果,已屬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範疇,此業經本院詳論並認定如上,而此具有專業性,本應接受國家考核,領有許可證照後始得為之,並接受法規規範及主管機關之監督,以保障投資大眾權益,避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
然被告卻未經許可而為之,且收受對價報酬,其所為即具有可罰之實質違法性,無從因其自行以教學或其他名目定性其行為,而規避本即應負之刑責。
至被告辯稱其純粹分享長期投資股票之心得,會員是否要就其挑選的選股進行交易,是由會員自己決定云云(偵卷第13頁),然此節縱屬實,亦為被告企圖以該等聲明卸責及掩飾其行為之違法性,惟被告所為客觀上既已有對個股提供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之實質效果,並不因該等免責聲明或付費會員相信此免責聲明與否而有所不同,否則違法對個別有價證券進行價值分析或推介建議者,自行聲明免責即可豁免刑責,將使該等管制規範及刑罰規定形同具文,況且當沖交易相較於一般長期投資,其技術性及風險性顯較高,被告以盤前即提供精選個股及買賣時機等投資建議作為專案賣點,當可吸引不諳當沖技巧但欲藉由當沖交易迅速獲利之投資人付費加入會員,被告在未曾接受考核而領有許可執照,而未接受主管機關監督、規範之情形下,已有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及危害投資人權益之虞,亦已侵害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相關規範所欲保護之法益,其此抗辯,仍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前揭所辯,均屬臨訟卸責之詞,洵無可採。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
㈡按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一種構成要件類型,亦即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其本身係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
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
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因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所謂「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就其經營業務行為之性質而言,於構成要件類型上,立法者已預設其本質上具有多次性與反覆性,故行為人基於經營同一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目的,在同一時期內多次、反覆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之行為,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集合犯一罪。
查被告自110年7月10日前某日起至110年8月30日止,反覆非法在YouTube頻道發表股市投資分析之影片,吸引並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課程訊息予不特定網友,無非為藉此獲取不特定網友給付會費之以牟利之同一行為目的,而反覆實施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行為,且侵害同一社會法益,核屬集合犯,應僅論以包括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考核領有許可執照,為賺取不特定網友支付加入會員費用以牟利,竟在網路平臺經營附表一所示各課程,違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侵害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監督管理,影響證券市場秩序及投資人權益之保障,且付費會員人數已達17人,不法獲利高達150萬6,000元(詳後數),對法益侵害性非微,應予非難;
又考量被告迄猶否認犯行且僅與被害人游紀原(附表二編號4)、余紀衡(附表二編號15)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本院金訴卷1第217、218頁),犯後態度非謂良好;
併衡以被告前未有任何犯罪紀錄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被害人受害程度等節;
暨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係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現從事補教業且與家人同住、收入需支付家庭生活費用(本院金訴卷2第86頁)之家庭、生活經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以開設如附表一所示課程招收會員,並向會員收取費用,而非法經營證券顧問事業,且所收之會費所得顯係其因本案而獲得之利益,而為犯罪之直接利得,應認被告向附表二所示被害人收取之費用共計150萬6,000元,此為被告因本案非法經營證券顧問事業而取得之犯罪所得;
惟被告與被害人游紀原(附表二編號4)、余紀衡(附表二編號15)已達成調解,其2人亦於調解筆錄記載同意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且均已賠償完畢,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及公務電話紀錄(卷1第217、218、290頁)在卷可稽,則被告與被害人游紀原、余紀衡因本案所生之民事責任既已因上開調解條件履行完畢而解除,其就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堪認已澈底被剝奪,國家再予沒收即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爰依上開規定,就被告因本案向告訴人游紀原、余紀衡所收取之費用,即無再宣告沒收之必要。
是扣除上開部分犯罪所得計20萬元,其本案實際不法所得尚有130萬6,000元,且未據扣案,因該犯罪所得係屬金錢,顯與其本身固有之金錢混同,性質上已無從就原始犯罪所得為沒收,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逕行追徵其價額,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啟文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元仕、李清友、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紀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其他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違反第16條第1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 集、銷售境外基金。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註:詳細課程內容詳「附表三」、「附表四」)
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課程名稱
課程內容
課程收費
單純想看分析
㈠加入一個月盤後分析群組
㈡每日提供6支個股撐壓設定
㈢提供完整進出場設定
6,000元/月
當沖全部策略買斷
㈠加入一個月盤後分析群組
㈡每日提供6支個股撐壓設定
㈢提供完整進出場設定
㈣負責完整選股與當沖策略
3萬6,000元
當沖完整策略學習
(起訴書附表一誤載
為「當衝完整策略學
習」)
㈠加入完整策略學習群組
㈡每日10支個股盤後分析
㈢獲利模式完整教學
㈣安排學習時段(期程3個月)
5萬元
終身諮詢顧問服務
㈠提供永久化個人服務
㈡加入完整策略學習群組(期程3個月)
㈢每日10支個股盤後分析
㈣個人化後續服務
10萬元
編號
被害人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參與之課程名稱
詹力霖
000年7月11日
6,000元
本案帳戶單純想看分析
林昀逸
000年7月11日
10萬元
本案帳戶終身諮詢顧問服務
高子媛
000年7月14日
5萬元
本案帳戶終身諮詢顧問服務
0萬元
游紀原
000年7月8日
5萬元
本案帳戶終身諮詢顧問服務(起
訴書附表二誤載為「當
沖完整策略學習」)
0萬元
曾林弘
000年7月8日
5萬元
本案帳戶終身諮詢顧問服務
000年7月9日
5萬元
高一升
000年7月10日
0萬元
本案帳戶終身諮詢顧問服務
0萬元
王淳生
000年7月11日
5萬元
本案帳戶終身諮詢顧問服務
0萬元
陳祈寧
000年7月14日
4萬元
本案帳戶終身諮詢顧問服務
0萬元
0萬元
附表三:
譚渥親
000年7月10日
9萬2,000元
本案帳戶終身諮詢顧問服務(起
訴書附表二誤載為「當
沖完整策略學習」)
0,000元
林伯杰
000年7月10日
5萬元
本案帳戶當沖完整策略學習
劉素真
000年7月11日
6,000元
本案帳戶終身諮詢顧問服務(起
訴書附表二誤載為「當
沖完整策略學習」)
000年7月11日
4萬4,000元
000年8月3日
5萬元
劉翔仁
000年7月11日
5萬元
本案帳戶終身諮詢顧問服務(起
訴書附表二誤載為「當
沖完整策略學習」)
0萬元
蕭鉦穎
000年7月10日
5萬元
本案帳戶終身諮詢顧問服務(起
訴書附表二誤載為「當
沖完整策略學習」)
000年7月12日
5萬元
洪嘉佑
000年9月7日
5萬元
本案帳戶當沖完整策略學習(起
訴書附表二誤載為「終
身諮詢顧問服務」)
余紀衡
000年7月24日
5萬元
本案帳戶終身諮詢顧問服務(起
訴書附表二誤載為「當
沖完整策略學習」)
0萬元
溫榮芳
000年8月30日
10萬元
本案帳戶終身諮詢顧問服務(起
訴書附表二誤載為「當
沖完整策略學習」)
林佑南
000年7月20日
5萬元
本案帳戶終身諮詢顧問服務(起
訴書附表二誤載為「當
沖完整策略學習」)
0萬元
合計
000萬6,000元
您好!
感謝您諮詢金融交易顧問(從0開始的交易者)
請輸入您想要的服務內容,將出現相關說明。
需要顧問諮詢,請輸入「預約顧問服務」
需要不定時盤中分析與教學,請輸入「找座位當沖」
此帳號為付費服務,不提供個人免費問答。
(續上頁)
附表四:
如果當沖者已穩定想當沖%數放大獲利(增強交易方式)、起伏很大想要穩定交易獲利(調心態)、小白想投資學習入門(0基礎)都可以詢問。
感謝支持,祝大家順利。
(輸入「預約顧問服務」)
您好,顧問諮詢費用為6000元。
以下說明顧問內容、匯款方式:
顧問與您對談過程會針對每個人不同狀況做規劃,不管是個人操作交易模式、想交易卻沒經驗,或是理財規劃,都可以諮詢。
諮詢目的是了解需求,或許您的問題經過顧問後就可以調整,或許需要後續訓練計畫,不管是哪方面的協助,都將盡心為您診斷。
顧問將與您約定時間,進行1小時的對談。內容將提供:
1.改正交易的方法
2.個人化訓練計畫提案
請放心,在此期間任何問題甚至操作建議都可以做詢問,任何操作想法都包含在諮詢費用當中。
會將您分為三類,分別是
1.當沖交易,需要提供您的交易方式,或是交易日誌,還未有操作經驗也可諮詢。
2.中長線投資,需要您提供中長期投資組合,或目前資金運用,還未有投資經驗者也可諮詢。
3.資產規劃,需要您提供目前資金運用方式,及預計年報酬率的規劃,還未有規劃者也可以諮詢。
會在過程中提供建議與改正方式。
也會為您訂製個人化訓練計畫(此費用另計)
(輸入「找座位當沖」)
您好,找座位當沖服務,依據提供內容不同,收費方式如下:方案1.
單純想看分析,此方案
1.可加入盤後分析群組(一個月)
2.每日提供6支個股撐壓設定
3.提供完整進出場設定
---月費6000元
方案2.
當沖全部策略買斷,此方案
1.可加入盤後分析群組(一個月)
2.每日提供6支個股撐壓設定
3.提供完整進出場設定
4.附贈完整選股與當沖策略
---費用36000元
方案3.當沖完整策略學習,此方案
1.可加入完整策略學習群組
2.每日10支個股盤後分析
3.獲利模式完整教學
4.安排學習時程,每次時程為期三個月
---費用50000元
方案4.
終身諮詢顧問服務,此方案
1.提供永久性個人化服務
2.可加入完整策略學習群組(三個月)
3.每日10支個股盤後分析
4.隨時有需要調整策略與訓練,個人化的後續服務內容皆是免費---費用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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