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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2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2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2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2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惟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806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1213號、112年度偵字第11180號、112年度偵字第10644號、112年度偵字第11390號、112年度偵字第18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惟瑾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新北市○○區○里○○○號。
理 由本件被告江惟瑾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審酌被告涉案情節及目前審理進程,認已無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以新臺幣2萬元交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如主文所示住所。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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