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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靜怡
義務辯護人 林忠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
決正本茲發現與判決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姓名「陳正祥」之記載,更正為「劉正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中,關於法官姓名「陳正祥」之記載,應係「劉正祥」之誤載,且該項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是依前揭規定,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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