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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9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李秉奇
上列被告即具保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741號、第21270號、第24111號、第26051號、第30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秉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下稱被告)李秉奇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而由被告自行於同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等節,有本院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本院112年度聲羈字第245號卷第61頁至第64頁、第84-4頁)。
嗣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本院囑託拘提亦無著,又查無在監在押紀錄等情,有本院傳票、刑事報到單、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10日投檢冠淑113助132字第1139007341號、投檢冠淑113助133字第1139007342號函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113年4月2日投投警偵字第1130006852號、第1130006854號函影本及所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報告書影本、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7頁、第333頁、本院卷三第37頁至第51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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