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承哲
選任辯護人 陳勵新律師
張鈞綸律師
王培安律師
被 告 薛隆廷
選任辯護人 黃郁叡律師
被 告 洪俊杰
選任辯護人 許富寓律師
吳啟瑞律師
被 告 王昱傑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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