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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31號
附民原告 林朝和
附民被告 杜承哲
洪俊杰
王昱傑
林晏齊
湯佳欣
陳立婷
上列被告杜承哲、洪俊杰、王昱傑、林晏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545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另被告湯佳欣、陳立婷雖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自起訴書記載犯罪事實觀之,被告湯佳欣、陳立婷係人頭帳戶提供者,原告受騙後,係將款項匯入被告湯佳欣之帳戶,再層轉至被告陳立婷之帳戶(見本案起訴書附表一之二編號6),堪認被告湯佳欣、陳立婷雖非本案起訴之被告,但均屬對原告共同侵權之人,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依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2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亦應適法。
惟因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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