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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66號
原 告 李○○ 住○○市○○區○○路000號3樓
林○○
被 告 顧培蘭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顧培蘭被訴家庭暴力罪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原告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查有前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所指情形,應移由民事庭詳為審究為宜;
至被告於上揭刑事案件中關於涉嫌公然侮辱原告林○○部分,雖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在案,有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21號判決可稽,惟本件經原告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部分,亦據其聲請將之移送民事庭(見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66號卷第5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志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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