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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39號
原 告 周海銘
被 告 張祐齊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727號(嗣經本院改為113年度金簡字第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祐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周海銘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議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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