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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673號
原 告 李景慈
被 告 魏瑛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20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820號刑事判決認其共同犯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刑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
惟就原告部分,依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此部分非法經營期貨經理事業罪之犯行不能證明,不另為無罪之判決,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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