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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03號
原 告 林庭卉
被 告 杜承哲
薛隆廷
洪俊杰
王昱傑
呂政儀
上列被告杜承哲、薛隆廷、洪俊杰、王昱傑(下稱被告杜承哲等4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其中被告呂政儀與被告杜承哲等4人就本案犯罪為共同正犯,係屬依民法規定應共同負賠償責任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併與對其請求損害賠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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