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附民,1723,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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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23號
原 告 林煉坤
被 告 呂松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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