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附民,1811,2024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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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11號
原 告 張家郁
被 告 江惟瑾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謝當颺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文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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