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附民,1872,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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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72號
原 告 吳錦章
送達代收人 張淑芬
被 告 李治源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張嘉芬法官於
112年12月25日因公調職,不能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陳明偉審判長附記。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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