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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913號
原 告 蘇禹寧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
被 告 江志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0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江志銘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90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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