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0號
原 告 青山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及祥
被 告 高子崴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537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6月5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關當事人欄之原告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柯及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如主文所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原記載關於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誤載為石樂天,惟上開裁定作成時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柯及祥」,有青山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通知單可佐(本院卷第103頁),此部分顯然錯誤之記載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涉,揆上規定,茲依職權將上開裁定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更正為「柯及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