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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26號
原 告 李強
被 告 邱健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5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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