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附民,664,202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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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64號
原    告    陳倖豪

被    告    劉伯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46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陳玉蘭遭被告竊取家中財物,故對被告求償新臺幣76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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