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附民,682,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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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82號
原 告 陳文鴻



被 告 葉永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2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蔡明宏
法官蔡明宏於評議後,因職務異動(事務分配異動),不能簽名,由審判長陳明偉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之規定,附記不能簽名之事由。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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