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附民,70,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0號
原 告 李宛馨
被 告 蔡雨蓁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雨蓁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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