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附民,753,202309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753號
原 告 林郁雯
被 告 吳彥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1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彥志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郁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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