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33號
原 告 彭康育
被 告 曹哲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起訴之被告吳嘉齡部分,已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合併審理;
被告林峻葳、劉智浩、余呈龍部分已經移送本院民事庭)。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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