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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836號
原 告 徐許玉花
被 告 葉依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4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徐許玉花指訴被告葉依婷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446號審理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9月6日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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