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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葉秋仙
被 告 黃梓軒
陳鼎中
江國欽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號、113年度金簡字第4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關於被告黃梓軒、陳鼎中、江國欽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原告對同案被告劉宏威、劉家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通緝中,尚待通緝到案後另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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