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15號
原 告 游美玉
被 告 吳炯燁
指定送達:臺南市○○區○○街00號0樓之0之0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原為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